土地续期问题应尽快制定统一规定(问政)
——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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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温州部分住宅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居民需要再缴纳30万元才能“续期”的消息引发人们对土地使用权期限的关注。
我国物权法第149条第一款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该规定制定的背景和过程是什么,续期是否需要审批,是否需要再次缴费?记者采访了参与物权法起草的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
记者:物权法起草时,您作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参与了第149条的反复讨论。制定这条规定的背景和过程是怎样的?
王利明:物权法最初几稿并没有规定自动续期,但全国人大法律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后来组织的调研中发现:我国沿海一些城市土地使用权改革比较早,最初土地批租的期限比较短,有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都已快到期。当时《城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0条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权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许多地方提出,到期之后,是否会影响到房屋所有权的保护?于是法律委组织了专门的讨论,并在物权法向全社会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目前这一规定。
记者: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是否需要报政府部门批准?
王利明:所谓自动续期,就是指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以后,不需要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就可以自动延长。就住宅建设用地来说,到期之后,要求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办理延长手续,操作起来确有困难和不便之处。因为现代社会,房屋所有权大多采取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方式,小区内部的住户众多,难以都到政府部门办理延长手续。尤其是,如果申请办理延长手续,而无法获得批准,其房屋所有权就无法获得保护,这也是老百姓特别担忧的问题。因而,物权法规定自动续期,实际上就许可了其自动延长。另外,自动续期还可以避免因申请审批等环节而产生的费用和成本。
记者: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是否收费的问题,物权法立法是什么态度?
王利明:在讨论过程中,对于是不是自动续期,大家的意见比较一致,没有太大分歧,分歧主要在于自动续期要不要收费,争论很激烈。
但后来法律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提出,收费问题以后再规定,所以该条确实回避了这一问题。物权法最终并未对此作出规定。这主要是因为该问题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慎重对待,毕竟当时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的情况还很少,问题还不突出,还有时间对此问题做进一步深入研究,然后在此基础上做出合理规定。
记者:一些地方政府正在研究制定关于续期收费问题的文件,究竟如何做,应该由哪里说了算?
王利明:关于收费的问题,涉及老百姓基本财产权,属于基本民事法律的内容,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相关规定,或者授权国务院做出相关规定。这一全国统一的规定应该尽快制定,不能各地自行其是。
需要指出的是,物权法第149条的立法目的是保护老百姓的居住权、财产权。即便立法机关制定全国统一的续期收费规定,也不应把收费标准制定过高,更不能与出让等同。如果老百姓交不起续期费用,就相当于变相剥夺了老百姓的财产权,不能体现立法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