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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楼市限购城市房贷细则出炉 明确时间认定

 近日江苏多城市分别发布了限购、限贷的楼市调控政策,针对房贷政策的调整,央行南京分行及江苏银监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部分城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明确江苏各楼市限购城市房贷执行细则。根据通知,政策调整时间以各城市政府公布的执行时间为准,住房交易时点在此之前的,仍按原政策执行;调控文件对住房交易时点未作特别说明的,住房交易时点按照“网签合同签署时间(鉴证时间)、权属登记受理时间和贷款审批通过时间”等三个日期“孰前原则”认定;已有说明的,按文件要求执行。

  差别化贷款政策涉及无锡、苏州、南京

  ■在无锡市区范围内

  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按照国家对限购城市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30%调整为不低于40%。

  ■在苏州市区(含吴江区)、昆山市、太仓市范围内

  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有购房贷款记录、但申请贷款购房时实际没有住房,以及有1套住房、但没有购房贷款记录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居民家庭,最低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30%调整为不低于50%;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再次申请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50%调整为不低于80%;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贷款。

  ■在南京市区(不含六合区、高淳区、溧水区)范围内

  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有购房贷款记录、但申请贷款购房时实际没有住房,以及有1套住房、但没有购房贷款记录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居民家庭,最低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35%调整为不低于50%;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再次申请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50%调整为不低于80%;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暂停发放贷款。

  明确限贷政策执行时间

  通知表示,本次政策调整时间以各城市政府公布的执行时间为准,住房交易时点在此之前的,仍按原政策执行。各城市房地产调控文件中,对住房交易时点未作特别说明的,住房交易时点按照“网签合同签署时间(鉴证时间)、权属登记受理时间和贷款审批通过时间”等三个日期“孰前原则”认定;已有说明的,按文件要求执行。

  南京将严厉打击骗取或伪造购房证明

  想做假材料骗取或者直接伪造购房证明?小心了!南京市国土局昨晚发布《关于开具购房证明的政策问答》,提及南京将首次专门成立“购房证明申请材料核查领导小组”,对造假者予以严厉打击。

  据悉,为了严控虚假购房证明的出现,南京将专门成立购房证明申请材料核查领导小组,由市不动产登记局牵头,房产、民政、人社、地税、公安、市人才办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对市民提交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婚姻状况等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如当事人以虚假材料和不正当手段骗取或伪造购房证明的,一经查实将同时按以下办法进行严厉处理:注销所骗取或伪造的购房证明;房屋交易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产交易备案,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已办理的予以撤销;骗取或伪造购房证明的不良记录,记入使用人、伪造人的个人或单位征信系统;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这5种情况不需要开购房证明

  购房证明怎么开具?昨天,南京市不动产登记局指出以下5种情况并不需要开具购房证明:

  (1)商品房认购协议或购房合同信息在2016年9月26日之前已上传到网上房地产的(上传时间以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2)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人与卖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在2016年9月26日之前已上传至存量房网签系统的(上传时间以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3)房屋共有人之间份额转让的;(4)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购房人在2016年9月26日之前取得房改部门审批确认的《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确认书》的;(5)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购房人与卖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在2016年10月6日之前已上传至存量房网签系统的(上传时间以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王静 马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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