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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房产中介服务有了行业规范

 

《省房地产经纪服务标准》全省推广
我市房产中介 服务有了行业规范
 
 

 

徐州日报讯(记者 樊海涛)房地产中介开展业务时应依照何种基本规范?提供相关服务又应执行什么样的标准?为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不久前省住建厅发布《江苏省房地产经纪服务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对此做出了相关规定。5月24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下发通知,要求全市房产、市场监管部门与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予以贯彻执行。

据了解,该《标准》明确了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基本规定和相关服务的标准,并对经纪服务的内容、程序、方法等进行了细化。在“基本规定”部分,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自身执业行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服务项目、内容、标准,业务流程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内容;“服务合同”部分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的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行为规范”部分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应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发布的房源信息中,房屋应真实存在,房屋状况说明应真实、客观,挂牌价应为委托人的真实报价并标明价格内涵;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不得利用虚假的房源、客源、价格等信息招揽客户,不得采取低收费、帮助当事人规避交易税费、贬低同行等不正当手段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

“商品房买卖服务标准”部分,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销售代理合同,在接受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时,应了解代理项目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在“存量房买卖服务标准”部分,规定出售房屋属共有财产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要求房屋共有权人全部到场,并共同在《存量房买卖合同》上签字;房屋共有权人不能到场的,应提供其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房屋租赁服务标准”部分,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在出租方未委托的情况下代收租金,应告知委托方,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房屋不得出租。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该《标准》是房地产经纪服务的行业规范,对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管理、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行为具有重要作用。为此,推广这一法规,也成为今年全省房地产监管工作一项重要内容。

该部门要求,全市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行业从业人员要严格执行这一《标准》,依法规范经营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各地房管、市场监管部门要以此为契机,加强对房地产经纪行业规范服务的引导,开展房地产经纪机构、门店和从业人员诚信优质服务评比活动,提高行业整体服务水平。同时,要加强房地产市场执法检查,及时查处房地产经纪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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