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案例评选活动即日启动 营造全社会学法、知法、守法、懂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
徐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 欣闻)为充分发挥案例宣传的普法功能,营造全社会学法、知法、守法、懂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争做新时代守法公民,为法治徐州建设作出新的贡献,徐州法院“以案释法”精品案例评选活动,即日起正式启动。 徐州法院“以案释法”精品案例评选活动由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报业传媒有限公司主办,由都市晨报社、彭城晚报社承办。 全市两级法院共推荐近100个案例,案例将在《彭城晚报》、新媒体集群上进行分期刊登、推送。征集到的案例还将在都市晨报微信公众号、快哉客户端上组织网络投票,让全市人民评选出自己心目中的30件精品案例。在进行线上投票时,全市人民能够查阅到相应的案例链接。 活动组委会将结合线上投票结果,组织专家评审团对征集案例进行综合评定,评选30件徐州法院“以案释法”精品案例。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报业传媒有限公司共同为荣获徐州法院“以案释法”精品案例称号的案例作者颁发奖杯和证书。 ■案例 签完卖房合同次月房价上涨 经法院调解 毁约卖家赔偿买家损失 二手房房价节节攀升,并且上涨势头迅猛。房主临时调价、甚至毁约情况多发。市民张先生买房就遭遇房主违约。无奈,张先生将房主徐女士告上法庭。近日,经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徐女士最终赔偿张先生各项损失9万元。 市民张先生在某中介公司介绍下,相中了徐女士位于春雨花园小区的一套二手房。2017年6月6日,张先生与徐女士、某中介公司签订了《某中介公司房地产经纪事务所房地产买卖协议》一份。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为91万元,双方同意2017年7月31日前到产权处签署上述房地产备案合同。在签订本协议时,张先生交给徐女士购房定金1万元,双方同意由中介方保管。而违反本协议的任何一条款均视为违约,违约方赔偿给守约方违约金2万元,另外赔偿该守约方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违约方还需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催告费、抵押物处置费及其他手续。 但过了合同最后约定时间,徐女士依然没有按约定到产权处签署房地产备案合同,并口头表示不同意将房屋出售给张先生了。双方协调未果后,张先生将徐女士诉至泉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徐女士赔偿损失14.7万元。 泉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故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徐女士赔偿原告张先生损失9万元,并支付律师代理费1.8万元;第三人徐州市某中介公司房地产经纪事务所返还原告张先生购房定金1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