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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管理办法(试行)》6月1日起实施

支持刚需购房职工家庭

徐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 杨旭东)5月30日下午,在新城区徐州报业传媒大厦,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徐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实施相关情况。

为满足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日益增长的住房贷款需求,促进住房消费,带动我市新型城镇化建设,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设计优化及贷款方式重组。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开始试行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更好地支持刚需购房职工家庭。6月份开始,首先与邮储银行作为试点,下一步将在充分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利用信息科技手段对业务和流程进行再优化、再完善和再提升,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另外,按照“成熟一家、开办一家”的原则,积极与符合条件的各家银行合作,为公积金贷款职工提供便利高效的服务,不断增强职工获得感和幸福感。

据介绍,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是指由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运用信贷资金,向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条件的职工发放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政策性贷款。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满足职工贷款需求的情况下,商业银行给予一定信贷资金的组合,定向用于住房类消费,执行不同的贷款利率。

试行期间,职工办理组合贷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购买商品住房或存量房(二手房)为唯一一套住房。(二)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由市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共同认可的同一担保公司提供全程连带担保。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与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利率,分别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所贷年限必须一致。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期限最短一年,最长年限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应分别向市公积金中心和组合贷款合作银行申请,并按市公积金中心和组合贷款合作银行各自要求提交资料。组合贷款的审批采取市公积金中心先行审批,组合贷款合作商业银行后审批的方式。审批按各自的流程进行。借款人应具备《徐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贷款条件,并符合组合贷款合作银行规定的贷款条件。组合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比例按照《徐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执行。商业银行贷款额度和比例按照商业银行的规定执行,组合贷的额度最高不超过所购商品住房总价的70%,存量房(二手房)首次贷不超过总房价的60%。组合贷的比例最高不超过公布的住房公积金最高比例,且首付加组合贷款总额不高于房款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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