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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徐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 杨旭东)记者从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从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我市调整2019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调整范围对象为2019年6月30日前在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全部单位及其职工。对在2019年8月底前仍未申办基数调整的单位实行“系统限制”,待单位申办完基数调整后再继续缴存。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额。2019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按17878元执行,下限参照职工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执行。

职工月平均工资额=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年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职工本人的劳动报酬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6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七条规定,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1)生产奖;(2)节约奖;(3)劳动竞赛奖;(4)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5)其他奖金。

按照《关于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计提基数的通知》(徐财预〔2019〕16号)文件规定:“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补贴、国家规定的特岗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机关单位绩效考核奖、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以及省、市规定的基本工资预发、补发”。

单位在申请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管理户和每年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时,应按照上述相关规定如实申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8年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其2018年实际领取工资的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2019年1月至6月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职工第二个月工资总额为缴存基数计算个人与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2018年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工作的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2019年1月至6月新调入的职工,以职工调入当月工资为基数计算个人与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时,其职工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实行“四舍五入”到元。

2019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为12%,企业等其它单位参照最新文件执行,最高不得超过12%。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应与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保持一致。

记者还了解到,今年基数调整可以通过网厅完成。网上缴存单位可直接通过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进行基数调整,同时需要上传汇总审核表电子档作为附件,完成后提交市公积金中心审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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