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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徐州市市区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日前发布

为小区物业管理、业主自治提供保障

徐州日报讯(徐报融媒记者 樊海涛)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日前市住建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徐州市市区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11月28日,该局在徐州报业传媒大厦开展新闻发布会,就《意见》制定情况及相关内容进行解读介绍。

市住建局党委委员、工会主席曹辉介绍,在小区治理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近年来,我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难、监管难问题日益凸显。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物业服务水平,该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徐州市市区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于2019年10月29日正式实施。

“《意见》明确了业委会成员任职条件、终止委员资格等程序,明确了相关各方的义务和职责,建立健全了监委会、审计制度、联席会议制度等配套机构及制度。”曹辉说,此指导意见为物业管理、业主自治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亮点。

规范了业主委员会成员任职条件,突出三优先原则。为强大业委会队伍,《意见》第八条明确了业委会成员履职条件,其中“不得有欠缴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公共能耗费、停车费等行为;欠缴以上费用1年以上,选举前突击缴纳的也不得进入候选人”。三个“优先”,即“优先推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优先推荐共产党员、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干部职工或退休人员;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社区居委会党组织成员和社区居委会成员”,提高了业委会成员的素质,积极探索了由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入选业委会成员的工作机制。

严格界定了业委会职责与义务。《意见》对业委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的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将“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欠交物业费半年以上、无故欠交维修资金、违法出租房屋”的情况列入其中;对业主大会罢免业委会成员职务的行为有了严格界定,明确规定“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企业任职、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的”将中止委员资格。

实行属地管理,加强区和街道的指导和监督,发挥党建引领的作用。《意见》规定“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备案。”更加坚定了“加强党建引领,为业委会搭平台、定规矩、把方向”的工作理念,《意见》规定“街道办事处(镇)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及换届工作,指导、管理、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社区党组织把业主委员会纳入社区建设管理工作,牵头做好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四位一体’工作。”

增设监督委员会,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审计监督。《意见》规定辖区审计部门每年聘请或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代为聘请专业机构对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鼓励选举业主委员会时同步选举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独立开展工作,并向业主大会负责,不受业主委员会约束,健全了监督体系。

联席会议制度更加规范化、具体化。《意见》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建立由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容执法部门、公安派出所、仲裁机构、基层法院、街道办事处(镇)、社区居(村)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将物业小区内的疑难纠纷通过联席会议形式解决。

该《意见》还鼓励业主大会使用信息化平台表决,提高表决效率。同时,鼓励业主自治。支持符合条件的“多层住宅的业主委员会通过业主大会表决实行自治管理。高层住宅实行业主自治管理的,应采取业主自治和专业化管理服务相结合的模式”。首次将业主自治写进指导性文件,开创了物业管理新局面。

发布人:市商务局、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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