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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精准帮扶受困企业和职工的实施意见

5项措施精准帮扶 受困企业和职工
 

 

  ◎徐报融媒记者 王岩 通讯员 王睿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我市就应对疫情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精准帮扶受困企业和职工,制定《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精准帮扶受困企业和职工的实施意见》。

  ● 延长缴存期限

  2020年6月30日之前,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缓缴2020年2月份至6月份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在市区的企业,应向中心归集管理处书面提出缓缴申请;缴存在县(市)区的企业,应向中心各县(市)区管理部书面提出缓缴申请。相关表格可在中心网站(http://gjj.xz.gov.cn/down/26.html)下载。已申请获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缓缴期满应及时办理补缴。

  为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此次申请获准缓缴的企业,其职工2020年2月份至6月份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2020年6月30日之后,仍未能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属非正常缴存,不符合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已申请获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职工,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按期还款。其中,已办理使用住房公积金逐月偿还贷款的,应关注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本人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如余额不足以扣还贷款,应提前将款项存入用于还款的银行卡(账户),防止因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造成其职工贷款逾期。

  ● 减免贷款逾期罚息

  凡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被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被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未能及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本人提供有效证明并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管理部门核实,在2020年6月30日前还清逾期部分的,不作逾期处理,并免收罚息,同时不作为征信逾期记录上传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受疫情影响,在疫情防控期间借款人还款卡号存在异常,非个人原因造成不能正常扣还贷款的,应及时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营业部、各管理部窗口办理更正手续。在2020年6月30日前还清逾期部分的,不作逾期处理,并免收罚息,同时不作为征信逾期记录上传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 延长业务申办时限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因受疫情影响造成购房合同超期、商转公业务申请时限超期的,延长申请时限至2020年6月30日。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超出规定提取时限的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时限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

  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因受疫情影响,自2020年1月23日起至疫情解除,职工办理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时,如提供的材料时限超过规定有效期的,可延长材料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例如,2019年1月31日签订购房合同的,原本应在2020年1月31日前办理提取或贷款业务,现可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前办理;若2019年1月21日签订购房合同的,应在2020年1月21日前办理提取或贷款业务,不延长办理时限。

  ● 推广线上服务

  在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职工可优先选择通过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业务大厅(网址http://gjj.xz.gov.cn)、“手机公积金”APP、“手机住房宝”微信小程序等线上服务渠道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相关业务。

  ● 从严做好服务窗口的

  疫情防控工作

  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应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定时做好服务窗口消毒、工作人员健康申报和排查等工作,窗口工作人员一律佩戴口罩,为广大职工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服务。确需现场办理业务的缴存职工,应按照疫情期间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管理规定,自觉佩戴口罩,注重自我防护,自觉保持与他人距离,听从安保人员和引导人员的指挥,配合做好体温测量、实名登记等工作,即办即走,减少在大厅逗留时间,切实杜绝一切疫情防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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