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消协发布“双11”消费警示!预付定金需谨慎
胶东在线11月7日讯(记者 张倩 李俊峰 通讯员 邓元刚)网购狂欢在即,众多电商推出的促销招术数不胜数。由于买卖双方在虚拟空间交易,信息不对称,消费者权益容易受损,针对可能在这一特定时段发生的购物风险,近日,烟台市消费者协会发布今年“双11”消费提示,提醒广大市民理性消费,不盲目跟风。
来自中消协2015、2016年连续两年针对“双11”开展的体验式消费调查显示,消费者盲目、冲动消费明显,部分平台商家的商品质量与诚信问题仍很突出,消费者受损权益情况反映问题集中。在烟台,全市消协组织今年1-10月份共受理消费者网购投诉53起,投诉主要涉及产品质量、宣传与实际商品不相符、延期到货、售后服务难以保障等方面。而参照往年,“双11”期间的投诉量或将超过前期总量,甚至翻番。
在“双11”的众多投诉中,因物流原因导致商品损坏、延误引发的消费者投诉较为集中,占比超过20%。去年“双11”,烟台市民隋先生通过电商平台购买了某品牌的即食海参25盒,价值6200元。卖家11月14日通过某快递公司发货,本应1天就到的海参,却因物流公司把货单遗失,4天后才到消费者手中,海参已变质不能食用。由于隋先生对网购流程不是特别熟悉,到期后购物平台自动默认收货,货款已划至商家帐户,只好与快递公司协商。对方承认工作失误,但仅同意赔偿损失2000元。隋先生即向烟台市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快递公司全额赔偿。
根据隋先生提交的证据,消协工作人员与卖家进行了沟通,指出:尽管网购交易已完成,但商家与快递公司的物流合同没有按约定履行,致使消费者未收到有质量保证的货物,商家有义务协助消费者挽回损失。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在快递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本案中,商家虽然未对快件进行保价,但网购交易各环节证据链完整,快递公司应全额赔偿消费者损失。最终,经与商家共同努力,快递公司全额赔偿消费者货款6200元。
烟台市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邓元刚告诉记者,“双11”物流集中,增加了货物积压和损坏的风险,消费者尽量当面核验商品再签收,注意核对货品是否与所订购商品一致,有无质量保证书、保修凭证等,索取购物发票或收据,不要接受“先付款后验货”的无理要求。办理退货要等到商家同意退款申请后再邮退商品。
此在,“双11”购物期间,市民应尽量选择经营管理机制较为成熟的大型购物网站,查阅网站底部是否显示通信管理部门颁发的ICP认证号、工商红盾标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信息。谨慎对待未经认证或非正常弹出的网站链接,不要随意点击陌生网址链接。
针对近年流行的预付定金制度,即商家要求消费者预付定金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支付余款才能享受优惠,而实际存在规定时间内无法付款、订单被无故取消、定金不予退还等风险的情况,市民要充分了解卖家促销细则,注意留存促销活动截图等资料。
还有不少市民在网购过程中出现问题,往往因为价钱低投诉流程复杂而不了了之。对此,烟台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提醒,发现问题应及时联系卖家处理,倘若无法达成一致,先申请退款,然后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客服提请维权。依然不能解决,向卖家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发现被骗迹象,尽快向银行、网络平台要求冻结款项,携带交易和聊天记录等凭证向公安机关报案。
来源:胶东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