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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税来了!山东12月起试点,你家水费会不会涨?看账单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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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网济南11月29日讯(记者 刘岩)在河北省试点水资源税改革一年半后,2017年11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联合发文,宣布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扩围:12月1日起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河南、山东、四川、宁夏、陕西等9省(区、市)也将纳入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用税收杠杆抑制不合理用水行为。

水资源税账单一览

根据《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征税对象:江、河、湖泊(含水库)等地表水和地下水。

纳税人: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但包括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在内,有六种情形可不缴纳资源税。

纳税原则:税费平移,总体不增加企业和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用水负担。但按不同取用水性质实行差别税额,地下水税额要高于地表水,超采区地下水税额要高于非超采区,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税额加征1至4倍;对超计划或超定额用水加征1至3倍;对特种行业从高征税,主要是指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水;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等从低征税。同时,办法规定了限额内农业生产取用水免税、对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税等六种税收减免情形。

征收方: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水利部门负责核准取用水量,纳税人依法办理纳税申报。试点期水资源税收入全部留归地方。

开征水资源税

以后我家水费要多交钱了吗?

“以后我家水费要多交钱了吗?”“种地浇水要多收费了吗?”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后,对老百姓来说,费用无疑是最受关注。

对此,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说,征收水资源税不会影响城镇公共供水价格。目前,水资源费是城镇公共供水终端水价的组成部分,实行水资源费改税后,征收方式和税额标准基本延续现行规定,不会影响居民和一般工商业企业用水价格。

以北京市民家中的自来水缴费单为例,居民水价由基本水费、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三块费用构成,改革后水价标准不变,但缴费单上列示的水资源费名目将不再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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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改税后,就山东而言,地表水和地下水最低平均税额每立方米分别为0.4元和1.5元。缺水严重的北京市为9省区市最高,地表水和地下水最低平均税额每立方米分别为1.6元和4元。

洗车洗浴滑雪场等特种行业从高定税

6种情可形减免税

“水资源税改革绝非简单的税费平移,否则试点没有意义。”王建凡说,相比收费,税收更具刚性和约束力,改革就是要让经济杠杆真正发挥作用,倒逼高耗能企业节水,促使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特种行业转变用水方式,增强企业等社会主体节水意识和动力。

对特种行业从高征税,具体怎么收?根据文件,纳税人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计划(定额)取用水量,在原税额基础上加征1—3倍,具体办法由试点省份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蔡自力说,征收水资源税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组织多少财政收入,2016年新纳入试点9省区市水资源费共计收入133亿元,税收收入意义并不大,但生态意义、绿色意义很大,以税收调节作用助推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为支持农业生产、鼓励水资源循环利用等,《实施办法》还规定了6项减免税情形: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3、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4、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5、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6、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为什么选择山东等9个省份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根据《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三部门表示,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征税对象为江、河、湖泊(含水库)等地表水和地下水。试点旨在为全面推开改革积累经验,待条件成熟后择机在全国全面推开改革。

此次选择9个省份扩大改革试点。其中,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等4个省份位于华北地区,地下水超采严重,水资源供需矛盾较大;河南、山东、四川、陕西、宁夏等5个省份分布在东、中、西部,水资源丰枯程度不一、取用水类型多样,具有典型代表性。通过扩大试点,有利于进一步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有效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有利于丰富完善水资源税制度设计,为全面推开水资源税制度积累经验、创造条件。 

>>>纵览我国资源税日志

水资源税并非我国新设税种,而是已有30多年历史的资源税下的一个税目。

1984年 我国开始对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煤炭等矿产资源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资源税;

2010年6月1日 我国率先在新疆开展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这一更有利于节约资源的计税方式,拉开了新一轮资源税改革的序幕;

2011年11月1日 油气资源税改革扩至全国;

2014年12月1日 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全面实施,同时清理涉煤收费基金;

2015年5月1日 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覆盖稀土、钨、钼三个品目;

2016年7月1日 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全面推开,新增对铁矿、金矿、石墨、海盐等21个税目由从量定额改为从价定率计征;

同时,我国在地下水超采严重的河北省率先启动水资源费改税试点;

2017年12月1日 水资源税试点范围首批扩围至北京等9个省区市。


附件:

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河南省、山东省、四川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以下简称试点省份)的水资源税征收管理。 

第三条 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相关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五条 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等水资源。 

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 

第六条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实际取用水量应当考虑合理损耗因素。 

疏干排水的实际取用水量按照排水量确定。疏干排水是指在采矿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破坏地下水层、发生地下涌水的活动。 

第七条 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是指火力发电企业从江河、湖泊(含水库)等水源取水,并对机组冷却后将水直接排入水源的取用水方式。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是指火力发电企业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地下等水源取水并引入自建冷却水塔,对机组冷却后返回冷却水塔循环利用的取用水方式。 

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称适用税额,是指取水口所在地的适用税额。 

第九条 除中央直属和跨省(区、市)水力发电取用水外,由试点省份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节约保护要求,在本办法所附《试点省份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最低平均税额基础上,分类确定具体适用税额。 

试点省份的中央直属和跨省(区、市)水力发电取用水税额为每千瓦时0.005元。跨省(区、市)界河水电站水力发电取用水水资源税税额,与涉及的非试点省份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不一致的,按较高一方标准执行。 

第十条 严格控制地下水过量开采。对取用地下水从高确定税额,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水税额要高于地表水,水资源紧缺地区地下水税额要大幅高于地表水。 

超采地区的地下水税额要高于非超采地区,严重超采地区的地下水税额要大幅高于非超采地区。在超采地区和严重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具体适用税额,由试点省份省级人民政府按照非超采地区税额的2—5倍确定。 

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其税额要高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未覆盖地区,原则上要高于当地同类用途的城镇公共供水价格。 

除特种行业和农业生产取用水外,对其他取用地下水的纳税人,原则上应当统一税额。试点省份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步实施到位。 

第十一条 对特种行业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特种行业取用水,是指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水。 

第十二条 对超计划(定额)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 

纳税人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计划(定额)取用水量,在原税额基础上加征1—3倍,具体办法由试点省份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三条 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 

农业生产取用水,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等取用水。 

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是指供水规模在1000立方米/天或者供水对象1万人以上,并由企事业单位运营的农村人口生活用水供水工程。 

第十四条 对回收利用的疏干排水和地源热泵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 

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予以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 

(一)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二)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 

(三)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 

(四)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五)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 

(六)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情形。 

第十六条 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七条 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第十八条 除农业生产取用水外,水资源税按季或者按月征收,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水资源税可按年征收。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或者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第十九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应当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在试点省份内取用水,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决定。 

第二十条 跨省(区、市)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水资源税。 

第二十一条 跨省(区、市)水力发电取用水的水资源税在相关省份之间的分配比例,比照《财政部关于跨省区水电项目税收分配的指导意见》(财预〔2008〕84号)明确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分配办法确定。 

试点省份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比例分配的水力发电量和税额,分别向跨省(区、市)水电站征收水资源税。 

跨省(区、市)水力发电取用水涉及非试点省份水资源费征收和分配的,比照试点省份水资源税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建立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协作征税机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取水许可、实际取用水量、超计划(定额)取用水量、违法取水处罚等水资源管理相关信息,定期送交税务机关。 

纳税人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实际取用水量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核定的实际取用水量征收水资源税,并将纳税人的申报纳税等信息定期送交水行政主管部门。 

税务机关定期将纳税人申报信息与水行政主管部门送交的信息进行分析比对。征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由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进行核查。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准确计量取用水量的,按照最大取水(排水)能力或者省级财政、税务、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方法核定取用水量。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试点省份开征水资源税后,应当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降为零。 

第二十六条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可按税费平移原则对城镇公共供水征收水资源税,不增加居民生活用水和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 

第二十七条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属试点省份。 

第二十八条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和保障。对原有水资源费征管人员,由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安排。 

第二十九条  试点省份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水利部备案。 

第三十条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涉及的有关政策,由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水利部等部门研究确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 

(综合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人民日报、北京晨报等网站)

来源:齐鲁网

 

作者:刘岩

 

责任编辑: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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