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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18年度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 报送年度报告的公告

来源:徐州日报  作者:  时间:2019-02-28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将我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报送2018年度报告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送对象

凡2018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依法报送2018年度报告。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不再报送年度报告。

二、报送时间

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的报送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三、报送方式

1、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http://js.gsxt.gov.cn)进行填报。

2、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上述方式,也可以以书面方式,到其属地市场监管分局提交年度报告。

四、公示形式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年报系统的要求完整填报并提交成功即为完成年度报告。已填报的年度报告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向社会公示。

个体工商户以电子化方式提交年度报告后,选择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向社会公示,报送纸质年度报告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只公示其已经报送年度报告的结果。

需要更正已经年报公示信息的,在2019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同时公示。企业对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五、法律责任

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将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对报送的信息进行抽查,抽查发现年报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以及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将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申请移出的企业,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失信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将受到相应的信用约束惩戒。

六、其它事项

除公示年度报告信息之外,企业应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自觉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其它部门行政许可、审批信息、股东出资信息、股东变更信息等其它有关信息。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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