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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太和广场业主投诉物业收费高 隐瞒火灾

来源:  作者:  时间:2016-10-10

 业主门店租不出去 “公摊费”高于门店租金

  近日一天下午,记者来到中山东路,只见大街上人流熙熙攘攘,而一踏入太和广场的大门,就如同换了一个世界:偌大广场内部破旧不堪。记者走访整个商场发现,一楼临近中山东路一边的门面正常营业,五楼是一家火锅店和一家KTV,负一楼及二至四楼稀稀落落地开设着一些小门店,大半个广场基本处于“空洞”状态。

  踏上略有生锈的手扶电梯,记者发现东面的扶梯只开了向上,向下停运。上了三楼,只有几间店铺开着,大多数门店闭关,不少门上还贴着出租、转让,这里原本最热闹和商铺最多的一层,如今闲置的商铺大多布满灰尘。

  采访中,业主方先生告诉记者,他是2004年买的三楼商铺,面积60平方米左右,一直到2014年前后,门面还比较好租,出租费用也还能承受。但近两年商场破败,想租出去可不是容易事,即便租出去,价格也开不高。“门面闲置了一年多的时间里,物业费只能由我自己来正常交,直到后期才打了七折。我们业主买商铺是打算投资收益的,现在租不出去,直接往里贴钱。”

  业主有抱怨,场内经营户同样也是苦不堪言。

  “刚交了8月份的各项费用,一共是3400元,而我的店面租金也不过2500元一个月!”一位经营户告诉记者,其店面面积80平方米不到,3400元里包含物业费548元、自家水电费194元、公共水电费398元、公共能源费2260元。“每个月交费不一样,比如周边门店如果又关了几间,那几户的公共费用就由我们继续开店的共摊,实在太不合理。”

       物业将公共资源出租对业主隐瞒火灾事实

  “我们早已对太和物业不满。”业委会一位业主介绍。8月25日,35位业主自发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并已召开业主大会“解聘”了这家物业。

  按照最新《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业主的投票权数,普通住宅房屋实行一户一票,其他物业按照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计算。据介绍,到场的35位业主所持总面积达2.5万平方米,已占广场总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

  业主们对太和物业的不满不仅仅在于物业费过高,一位业主告诉记者,太和广场一楼靠近中山东路的两边入口通道,应该是属于公共通道,“但是物业私自将两处通道租给手机经营商,包括广场外立墙面改造成广告位出租,出租费用从未公开过,钱也并不用于我们业主身上。看看广场内部设置和卫生状况,实在是脏乱差。”

  多位业主反映,2013年前后,太和物业在顶楼搭建违建500至600平方米,今年春节期间,该违建还遭遇了火灾,可是物业却隐瞒事故,未收到任何处罚。记者采访中,确实发现6楼顶楼有搭建的房屋。那么,该建筑是否属于违建?昨天上午,记者联系了健康路街道拆违办,一位姓刘的负责人表示,自他上任以来,太和广场6楼楼顶的建筑就“一直存在”,失火后,物业提交了重建的申请,区里领导也去过现场,最终同意物业对建筑进行原样恢复。

  记者就春节期间的火灾情况采访了市消防支队相关部门。据消防部门系统数据显示,太和广场楼顶在今年2月22日早上出现了火灾,6时20分左右中山路消防中队到达现场救火,6时40分左右火势被扑灭。

  9日下午,记者曾来到太和广场6楼,欲采访太和物业相关负责人,但是一位保安听闻是记者,拒绝记者入内,称“负责人不在”。记者再问:“可否找个中层管理人员介绍情况?”该保安上了半层楼请示后,回头又表示目前没人可以接待。记者随后向保安留下自己的电话,希望物业公司方便时联系,但直到昨天仍无消息。

  12日下午,记者致电太和物业,接电话的对方表示自己“只是位基层员工”,对其他情况一概不清楚。

  后续报道:

  “解聘”太和物业“不合法”?

  9月13日镇江日报三版刊登《太和广场业主缘何“解聘”物业》报道,引起社会关注及相关部门重视。此前,记者虽做过多次努力,但最终因故未能采访到镇江太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昨天(13日)下午,太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务主动约见记者,就报道中涉及的部分问题进行了沟通与回应。

  昨天的报道中,太和业主们广泛投诉物业管理等综合费用“奇高”,对此,太和物业法务认为,广场内的所有物管收费是按照14年前经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的,业主们这么多年也都是按照这一收费标准交费。法务表示,广场已经营14年,场内设施老旧是正常现象,但太和物业公司仍保障了场内设施的正常安全运行。电梯停运是因为故障维保部门在修理。至于目前商场内的生意“惨淡经营”,法务表示:“这完全是市场和趋势决定的,而太和物业公司只是从事物业和安全方面的管理。”

  沟通中,法务认为部分业主“解聘”他们物业公司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就这一问题,记者昨天先采访了市住建局物业管理处相关负责人,对方表示该问题按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要咨询街道方面。随后,记者来到京口区健康路街道物业服务中心,针对记者提出的问题,该中心负责人黄先生拿出新修订、并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予以解释。

  黄先生认为,太和广场部分业主成立的“业委会”以及召开的“业主大会”在法律上是没有效力的,首先程序上存在问题,“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首次业主代表会必须是业主、建设单位、属地街道等部门先共同成立筹备组,再召开业主代表大会,成立业委会。”(杨佩佩)来源:镇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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