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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徐州中级人民法院千万房地产司法拍卖走过场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04-26

 徐州中级人民法院千万房地产司法拍卖走过场    发表时间:2017-04-25 11:24

fazhi社会给领导留言:

徐州中级人民法院千万房地产司法拍卖走过场、办案法官为何极力阻扰

    我委托朋友于 2017 年 月 日,在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以最高价 1120.525 万元竟得了位于沛县经济开发区金牌药业的一处土地和房产,成交后万万没想到办案法官张某说,这次司法拍卖只是走个过场,你们买了我们法院也不负责交付你使用,如果想买就等第二次拍卖吧,态度非常恶劣。并且不在接我们买方的电话,还拉黑了我们的电话,让我们无法和他取得联系。我们于 2017 年 月 18 日把余款 1000 多万元按拍卖公告的缴款时间,汇到了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指定的账户,次日上午我们找到了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实施处的刘处长,要求开具拍卖成交确认书和缴款收据被拒绝,理由是先把钱退还给你们,以后再说。 2017 年 月 20 日下午我们强烈要求法院开具相关手续,但在拍卖成交确认书中他们特别加了一条,让我们承担拍卖公告中并没有说明的风险和瑕疵,与网上拍卖公告须知严重不符,索要收款收据仍不给。让我们实实在在感受到了办案法官的用尽心机和百般刁难。我们不知道这次司法拍卖和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两位法官到底有什么利益冲突,法官在这次拍卖中究竟扮演的什么角色。我们请求政府、高院、纪委、媒体领导查清事实,还我们一公道,让我们相信法律还是公平公正的。

2016 年 月 30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和 2017 年 月 19 日, 最高人民法院 对外公布《人民法院规范执行行为 “ 十个严禁 ” 》,以规范执行人员工作,究竟是什么是力量,驱使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张法官和刘处长不惜触碰国家的法律法规底线极力阻扰这次公开 公平 公正的司法拍卖???

                                           

 
留言反馈单位反馈

“fazhi社会”你好!

本院在执行徐州金牌药业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过程中,查封了徐州金牌药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沛县经济开发区更新路西、台州路南的房地产【证号:沛房权政字第00014005号;沛土国用(2006)字第2894号】,于2017年3月31日上午10时至2017年4月1日上午10时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上述房地产进行拍卖,买受人徐某某在拍卖中以1120.525元竞价成交。 本院拍卖公告中的“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中明确本次拍卖的标的物为徐州金牌药业有限公司的房地产【证号:沛房权政字第00014005号;沛土国用(2006)字第2894号】。“竞买公告”和“竞买须知”第五条中明确表述: “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拍卖公告期间,拟竞买人徐某某和承办人张法官联系,询问该拍卖标的物情况,张法官告知该拍卖标的物仅为拍卖公告中的土地和厂房,不包括厂房中的生产线设备,拍卖成交后也只能现状交付。

2017年4月17日上午,张法官约见徐某某、韩某,告知该两人拍卖标的物为拍卖公告中的土地和厂房,厂房内的生产线、设备已抵押给江苏银行沛县支行(江苏银行沛县支行对该抵押物尚未主张权利),本次拍卖不能对该生产线设备进行处置。 4月18日上午,本院派员会同韩某等人(韩某称其受买受人徐某某的委托)到沛县徐州金牌药业有限公司实地查看,现场指认本次拍卖的财产范围,告知厂房内的生产线设备不属于本次拍卖的范围,本院将按照拍卖公告对拍卖标的物进行现状交付。 4月18日下午,竞买人徐某某称已将拍卖款支付至法院账户。 4月19日上午,本院约见徐某某、韩某,询问其在竞拍前是否实地查看现场,徐某某明确表示在竞拍前已实地查看标的物。本院再次告知本次拍卖标的物为拍卖公告中的土地和厂房,并不包括厂房内已抵押给江苏银行沛县支行的生产线设备。本院将按照拍卖公告进行现状交付。 4月19日下午,徐某某要求本院出具成交确认书和收款收据,本院通知其于4月20日领取成交确认书、收款收据。 4月20日,本院向徐某某送达收款收据、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的内容与拍卖公告中的内容并无二致。但徐某某不同意现状交付,拒绝领取拍卖成交确认书、收款收据。 下一步,本院将再次通知买受人徐某某领取收款收据及成交确认书,并依法作出确权裁定等法律文书,按照拍卖公告的内容进行现状交付,即将拍卖公告中的徐州金牌药业有限公司的土地和厂房现状交付给买受人徐某某。如买受人对本院的现状交付的执行行为有异议,可依法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对本院的执行异议处理不服,可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 

反馈单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04-26 10:43

来源:人民网江苏频道-给领导留言

责任编辑: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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