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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老人房产可能构成刑事责任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  时间:2018-04-11

 原标题:侵占老人房产可能构成刑事责任

  很多老年人早年通过房屋产权制度改革,有了自己的房子。一些子女盯上老人的房产,老人的房产已成子女侵权的关注点、继承纠纷的焦点。他们中的一些人,采取各种手段侵犯老人的房产权益,有的已触犯刑律可能构成犯罪。

  长期占用老人房屋不退可能构成拒执罪

  彭某要与女友结婚,自己买不起房,说要借用父母的房屋。父母将房屋腾出后,外出租房另住。现在孩子都五岁了,彭某两口子也都有工作,可还是住在父母的房中不肯搬出。年迈的父母,居无定所,多次要求彭某倒房。彭某父母答应给其租房,彭某以其妻不同意为由还是不搬。彭父诉讼到法院,法院判决彭某迁出,彭某仍纹丝不动。最后被法院强制执行。

  【分析】

  《物权法》在第四条、第三十四条中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十六条中特别规定:老人自有的住房子女和其他亲属不得侵占。彭某的父母可以要求彭某夫妇立即搬出,彭某夫妇拒不搬出,彭某的父母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其搬出,仍不搬出,法院可以强制其搬出。

  对此,《民事诉讼法》在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中明确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还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由其看管的房屋据为己有可能构成非法占有罪

  张某母亲早逝,父亲再娶。因老伴有哮喘病,为避严寒,张父婚后带后老伴去海南三亚。期间,张某以有关部门要复查房产证为名,骗得父亲的身份证、房产证、土地证,将老人的房产变更在了自己名下。

  来春,张父归来,发现儿子已携妻带子搬进其屋居住,房屋产权证已改为儿子的名字。张父与张某理论,张某蛮不讲理,而且拒不从占有的房屋中迁出。张某父亲无奈,准备将儿子告上法庭,依法追究儿子的法律责任。老人丧偶再婚,子女怕老人把房产给后老伴,以这种采取欺骗手段变更房屋所有权、强行占有的不多,可也不是孤案。

  【分析】

  张某的行为构成了《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非法占有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占有罪是一种侵犯财产罪,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侵犯他人财物所有权,仍实施,且行为人具有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客观上表现为将自己代管的他人财物、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此案,不告不究,告诉才处理。张某拒不迁出,张父起诉张某,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盗卖老人空闲房屋可能构成盗窃罪

  刘老太有儿子,但感觉儿子靠不住。老头死后,又找了个老伴,登记后搬进了对方家。为了使晚年的生活不失去最后的保障,在有后老伴保障的同时,有第二道“保险”,她搬进后老伴家,自己的那套房子一直空着,没有处理。

  一日,她的儿子乘她和后老伴外出旅游之际,潜入她后老伴家,偷出她的房产证。又伪造了她的身份证,低价将她的老屋卖了。刘老太和后老伴归来,去老屋查看,发现老屋已经住人。追问儿子,卖房款已被他还了赌债。刘老太得知情况,当场昏厥,住进医院。出院后,她强烈要求追究其儿子的刑事责任。

  【分析】

  刘老太的儿子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盗窃罪。

  《刑法》在第二百六十四条中明确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还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但这里,一是其母要求追究,二是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予以追究。盗窃汽车、盗窃动产构成盗窃罪,盗窃不动产房屋,同样也可能构成盗窃罪。

  拿走房屋拆迁款后不管老人可能构成遗弃罪

  江某的老屋被拆迁,老伴去世后一直单过的八十岁的他,无奈去了儿子家。过了一段时间,儿子、媳妇以二人都去外地打工、无力照顾为由,把他送进了附近一养老院。为此,江某把全部拆迁款都交给了儿子。岂料,儿子拿走拆迁款,给他交了二年的入院费后,就不再露面。手中无钱,江某被困在了养老院内,突发心脏病,医药费都是养老院垫付的。儿子手机关机,联系不上。养老院派人和江某去儿子住处,发现儿子已出卖房屋,人走家搬,去向不明。

  【分析】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江某的儿子不但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而且拿走了江某的拆迁款,使江某的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其行为构成遗弃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遗弃罪即是指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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