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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下月实施

来源:  作者:  时间:2019-02-21

 


厘清管理职责 完善制度设计

 

徐州日报全媒体记者 樊海涛

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徐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2月19日,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专题新闻发布会,介绍该《条例》的制定情况,对法规内容进行解读。

据介绍,1999年我市颁布实施了《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化的推进,尤其是近年来,我市既有房屋的保有量逐年增加,房屋结构构件、设备设施等随着使用年限的增加而逐渐老化;同时在房屋使用过程中,拆改行为频繁发生,对房屋使用安全构成威胁,原条例对此约束乏力,已不适应当前及今后房屋安全管理发展需求。

修订后的《徐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色。根据“城乡统筹、共享发展”的理念,将适用范围从城市扩大到全市行政区域,做到了城乡“全覆盖”;体现了鲜明的责任理念。不仅厘清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还对居(村)民委员会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作了规定;体现了鲜明的问题导向。针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责任主体确定、禁止行为、行政许可、安全鉴定、危房治理与应急处置等重点难点问题,设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一一予以破解。具体亮点如下:

扩大适用范围,实现城乡『全覆盖』。

房屋安全事关国计民生和公共安全,在当前城乡统筹“一体化”发展的背景下,房屋安全管理应当做到城乡“全覆盖”。因此,《条例》将农村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也纳入了适用调整范围。为了突出房屋使用安全中的管理重点和难点,有效区分城市和农村房屋在管理中的不同手段和要求,《条例》对农村房屋的结构改造、安全鉴定分别作出规定:一是规定了农村宅基地上自建自住房屋进行结构变动时,不需要申请房屋结构变动安全许可;二是规定了农村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用于出租、改变用途且涉及公共安全时需要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厘清管理职责,明确界定责任人。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一项社会综合性工作,涉及面广,执法管理难度较大,需要地方各级政府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基层组织和单位以及社会各方面积极协同配合,才能做好这项工作,也才能保证法规有效贯彻实施。为此,《条例》明确了房屋安全管理体制和管理职责,界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同时,注重强化落实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使用人责任。

完善制度设计,应对野蛮装修行为。

随着人们对房屋使用的个性化、舒适度要求不断提高,擅自变动房屋结构等野蛮装修行为时有发生,为房屋安全埋下隐患,左邻右舍坐立不安却又往往难以找到主管单位,谁来鉴定、鉴定费谁付也是难题。《条例》对此作了如下制度安排:一是明确禁止危害或者可能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如在建成房屋下开挖、扩建地下室,或者降低底层室内标高等等;二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了房屋结构变动安全行政许可;三是规定房屋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在开工前核实装饰装修工程,如属于禁止行为或者经许可而未许可行为的,不得施工,符合施工条件的,要按照许可内容施工。

加强政府监管,规范房屋安全鉴定。

房屋安全鉴定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但是目前国家对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尚无统一的资格资质管理规范,实施房屋安全鉴定的单位水平参差不齐,存在着一些鉴定单位为争取鉴定业务而无序压低报价、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等恶性竞争行为。对此情况,《条例》作出了严格的规范:一是明确了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和鉴定人员准入条件;二是明确了房屋安全强制鉴定的范围,并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三是明确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法律效力,鉴定单位及其鉴定人员对其出具的鉴定报告负有法律责任;四是特别规定了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安全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由后者组织专家论证后出具复核意见。

强调主体责任,保障危房共同治理。

为了加强危险房屋治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条例》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是危险房屋治理的责任主体,危险房屋解危前,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设置标志,并采取措施防止他人进入。危险房屋危及公共安全的,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危房治理涉及共有部分的,可以依法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新《条例》通过政府纵向监管与部门横向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房屋安全管理网络,实现房屋安全属地化、网格化管理。下一步,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将在市人大的监督下,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采取相关措施全面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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