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旅游类补充合同中暗藏的七类不公平条款
2017年元旦、春节临近,旅游高峰将至,各类旅游合同签订在即。12月2日,安徽省工商局发布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旅游类合同补充协议中暗藏的七类不公平格式条款。同时,该省工商局将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全省旅游类合同格式条款行政执法服务月活动,以维护广大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补充合同中暗藏七类不公平条款
12月初,安徽省工商局合同监管处处长卫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今年国庆节前夕,该省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领导小组组织的假日旅游市场联合督查组和省工商局组织的执法检查组对部分地市进行检查,收集了部分旅游类合同。近期,经过该省合同格式条款评审委员会评审,发现部分格式条款仍然不同程度存在问题,尤其是各地旅游企业使用的合同补充协议(说明)、提示(告知)书、注意事项、各类旅游行程单、自驾游(自由行)服务合同等,往往隐含不公平格式条款。以下是七类不公平格式条款:
不公平格式条款一:《XX印象双卧六日游合同》补充说明中存在,“保险费包括:人身意外伤害险+旅行社责任险”
工商点评:《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可见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是旅行社的法定义务,其保险费应当由旅行社承担。本条款将本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费用列入旅游团报价,要求消费者负担,涉嫌免除自身法定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
不公平格式条款二:《XX双飞5晚6日高端品质游合同》注意事项中存在,“以上是正常参考行程,接待社有权对行程、车次、航班、酒店入住城市等做出调整(不降低标准),尽力确保行程的顺利进行,如果遇人力不可抗拒因素或政策性调整所产生费用由游客承担。”
工商点评:《旅游法》第67条规定,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因此,本条款不符合《旅游法》风险分担的立法原意,违背公平原则,属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不公平格式条款三:在XX旅游合同补充协议中存在,“如出现单男单女或单人,请补齐单房差或加床。”类似条款,“参团时发生单房差的客人,我社又不能拼房的,请按规定补足单房差”。
工商点评:在包价旅游合同中,相关费用已事先在书面合同中作出约定,补齐房差会增加旅游费用,是对合同实质性条款的变更。《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据此,非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旅游经营者不得单方变更合同价款。此外,《旅游法》第75条规定,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团队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未能按照旅游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定标准的住宿服务,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由于旅游经营者安排的原因出现单男单女、导致居住标准高于原定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旅游经营者自行承担,而不得转嫁给居住单人房间的旅游者。本条款有违公平原则,属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不公平格式条款四:《旅游相关事项提示(告知)书》中,“您对于本社关于旅游合同的解释和说明已经完全知悉,并无任何异议。”
工商点评:旅行社仅凭合同内容无法完全告知游客所有风险,并且所有可能出现的风险由游客来承担明显不对等,旅行社涉嫌免除其自身责任。对于格式条款,提供方有提示说明义务,不能用合同条款取代义务,也不得推定对方理解合同中重要条款的含义。
不公平格式条款五:《“自驾游”(自由行)旅游服务合同》中,“乙方为甲方预定的酒店客房、餐饮、景区门票等服务项目均系不可退换的服务项目。本合同生效后,甲方要求取消预订的酒店客房及其他服务项目的,甲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承担相应服务项目的全部费用,乙方已经收取的客房、门票等费用不予退还。”
工商点评:根据《消法》第10条,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有获得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旅游法》第64条规定,在旅游行程开始前,旅客享有旅游合同的任意转让权,旅游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旅游法》第65条也赋予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结束前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组团社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将余款退还给旅游者,即尚未购买的票不再购买,已经购买的票在扣除退票费后退还给旅游者。本条款违背公平原则,属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不公平格式条款六:《“自驾游”(自由行)旅游服务合同》中,“甲乙双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工商点评:《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旅行社所在地法院不应为惟一有管辖权法院,该条规定有排除消费者诉讼权利之嫌。排除消费者的选择权。
不公平格式条款七:《XX出境旅游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中,“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有关的调解组织或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1.提交 XX市 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工商点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条规定,此类条款存在问题:一是将本该协议选择的仲裁,固定为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选择权;二是将 XX 仲裁委员会,错误写成 XX市 仲裁委员会。
将对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整治
“我们在对旅游类合同格式条款的规范整治工作发现,部分旅游类企业与消费者签订的旅游类主合同没有问题,但是一些明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公平格式条款隐藏至补充协议(说明)、提示(告知)书、注意事项、各类旅游行程单、自驾游(自由行)服务合同等里面”,12月2日,安徽省工商局负责人朱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朱斌说,工商和相关部门下了很大功夫出台了包括旅游业在内的各类示范性合同文本,要求各个行业规范使用合同示范文本,以确保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害。结果,部分旅游企业在主合同使用上较为规范,却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公平条款隐藏在补充协议中。为了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安徽省工商局从12月2日开始,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全省旅游类合同格式条款行政执法服务月活动。
据了解,本次行政执法服务月活动针对旅游合同中的典型不公平格式条款,加大行政指导服务力度,依法纠正问题格式条款,有效规范合同行为。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活动中将依法开展行政指导,讲解、释义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旅游类合同格式条款专家点评意见,指导旅游企业依法签订、规范履行合同,并实地走访辖区内旅游类企业,以问题为导向,开展针对性行政指导服务,引导企业开展自查自纠,提高经营者的自律意识。同时,将全覆盖广泛收集辖区内旅游企业使用的旅游合同和补充协议、提示(告知)书、旅游行程单、以及自驾游(自由行)服务合同等,确保准确查找问题格式条款,不留死角。对于查找出来的问题格式条款,及时指导旅游企业进行修改完善。对于经行政指导后拒不修改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的旅游企业,将会依法严厉查处。
消费提醒:签订“自驾游合同”要多长个心眼
针对上文中提到的旅游类企业将不公平格式条款隐藏至合同的补充协议(说明)、行程单、提示(告知)书以及自驾游(自由行)服务合同等情况,安徽省工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要规范签订旅游合同。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合同时,请注意合同主要条款是否齐全、权利义务是否对等;住宿、餐饮标准和争议解决方式途径等核心条款是否依法合规;旅行社是否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并签字;旅游者注意持有合同并保存好。
二是要留意旅游合同补充协议(说明)、行程单等。旅游者要特别认真阅读补充协议(说明)、行程单以及提示(告知)书中格式条款的意思表示,对于不清楚不明白的内容,可以要求提供合同方予以解释说明。
三是要谨慎签订“自驾游(自由行)服务合同”。目前,此类新型合同尚无示范文本可以参照。旅游者签订合同时,谨防格式条款中免除旅行社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内容,增强维权意识。
四是要注意留存证据并持有合同,依法维权。旅游者在签订、履行合同时,因不公平格式条款侵权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维权,也可向旅游合同签订地或者被投诉人所在地工商(市场监管)局投诉。(洪敬谱 记者 宋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