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旅游不可缺少法律保障
“警钟” |
南昌市新建区溪霞镇怪石岭景区日前成立的旅游纠纷速裁法庭。 |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在新建区溪霞镇怪石岭景区成立旅游纠纷速裁法庭,及时为游客在景区与旅游经营者和服务商发生纠纷时,提供法律援助和速裁服务。旅游纠纷速裁法庭在受理案件后,当日审理,当日调处结案,当即执行。安全是旅游的生命线,守住旅游行业发展的生命线,最根本在于法律的保障。
法律法规并不少
春节期间,重庆一游乐园里,一位13岁女孩被甩出座椅,事故原因是安全带断裂,安全压杠未有效压紧。设备隐患、违规操作等成为旅游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现行有哪些法律法规确保游客的安全出行?
中国有《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般性的法律规范旅游安全。除了通用的法律外,2013年中国颁布了旅游行业大法《旅游法》,“整个《旅游法》都体现了对旅游者安全保护的‘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北京法学会旅游法研究会副会长韩玉灵这么评价。《旅游法》专门设置第六章“旅游安全”,提出了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在本章中还要求当地政府将旅游应急管理作为突发事件监测和评估的重要内容,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为应急工作走向常规化、规范化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明确了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保障、安全警示义务。
在规章制度方面,2016年国家旅游局颁发了《旅游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调控管理的范畴定为:旅游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旅游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以及旅游突发事件的应对。华侨大学旅游学院副院长谢朝武介绍:“《办法》对旅游经营者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风险监测和评估、应急管理中应该承担的各项责任以及旅游安全信息报告做了详细的规定,同时也对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管理中的主要职责任务和旅游应急要求、风险提示机制等进行了规范。”除了国家旅游局颁布的《办法》外,一些地方也制定了辖区的“旅游条例”、“旅游安全标准”,这些法律共同构成了旅游安全的法律保障体系。
执行过程有问题
《旅游法》、《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与实施体现了对中国对旅游安全的高度重视,但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景区漂流是高危险旅游项目,一旦游客在漂流项目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后,却出现了体育、旅游、海事等部门互相推诿的情况。其原因在于旅游行业具有跨地域、跨领域的性质,部分旅游活动、旅游经营项目存在多头管理或无具体责任部门的情况,事故发生后难免会出现管理混乱的情况。
在监管对象上,《办法》规定本办法监管的经营者指的是“旅行社及地方性法规规定旅游主管部门负有行业监管职责的景区和饭店等单位。”《办法》的监管对象并没有扩大到所有旅游经营者,北京法学会旅游法研究会副秘书长李广认为,这很容易在旅游项目的开发、建设、运营以及后期保障维护方面缺乏明确的责任主体,“带病经营”必然导致事故发生。这就需要通过法律法规明确旅游经营项目执法主体和责任主体,迫使相关部门尽责尽力,形成事前审批、事中监管、事后积极救助的安全体制。
此外,互联网时代产生的旅游电商等旅游新业态,也使得旅游安全问题更呈现出复杂性,执法部门面对的挑战也更加艰巨。越来越多的游客在网上订票、订酒店、订旅游产品,如何规范旅游电商是法律需要考虑的问题。
大众化旅游时代的到来,散客规模已经超过了团队旅游规模。谢朝武认为,现在的旅游安全管理体系是针对团队旅游者所建构的管理体系,并没有针对大规模散客的管理体系。执法部门的资源有限,在具体执行过程当中就会有执法不力的问题,尤其在黄金周,景区超负荷运载,旅游薄弱环节就很容易出现旅游安全问题。
知法守法最重要
健全的旅游法律体系需明确监管主体,权责明确,构建安全放心的旅游环境;旅游市场主体知法守法,形成行业规范。在中国现行的法律系统下,管理部门、旅游企业、游客等都应知法守法,履行各自的义务。
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在衣食住行等各个领域,是社会安全事故在旅游行业的表现,也就是发生在旅游的各个环节之中,并不仅仅是旅游行业自身的问题。应该加强部门合作,构建安全防范系统,建立紧急救援体系,明确责任方与监管对象。
景区、旅行社等旅游企业具有安全保障义务。景区、旅行社有为旅游者提供安全旅游环境的义务,负有安全保障的责任。景区必须达到基本安全条件,旅游设备和服务要符合安全法规强制性要求,做好安全事故预防工作,配备安全救援人员,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旅行社负有对旅游者安全警示的义务,所推出的旅游产品和线路要符合基本安全要求。
游客也应知法守法,加强规则意识。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与游客的法律、规则意识淡薄也有很大关系,比如宁波野生动物园伤人事件就是游客不遵守规则造成安全事故的典型案例。游客出行前,要仔细阅读《旅游合同》,了解责任和义务,尤其在出境游中,要在出发前就明确国外法律法规的细节,游客稍不注意就有可能违法,比如某些在中国尚处于伦理道德讨论范围内的行为,在国外很可能就是违法行为,游客需要特别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