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修订地方法规促进旅游业发展
从3月31日召开的安徽省地方性法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安徽省旅游条例》已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提出要将旅游业培育成战略性支柱产业,明确发展“智慧旅游”,鼓励旅游业态创新,进一步强化了对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保障。
《安徽省旅游条例》于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2012年2月25日安徽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进行修正。此次修订是结合我省旅游发展实际,在原条例基础上进行的再次提升与完善。新修订的《安徽省旅游条例》分为总则、旅游规划与发展、旅游业态创新、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旅游服务与经营、旅游安全与监管、法律责任、附则8章70条,将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旅游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大对旅游业的政策支持和扶持力度,建设旅游特色精品景区,打造旅游精品线路,构建旅游新业态,发展特色旅游商品,培育旅游领军企业,构建全域旅游格局,将旅游业培育成战略性支柱产业。
新《条例》对发展智慧旅游、旅游投资、旅游新业态、旅游安全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其中,条例专门用一条四款来规定智慧旅游,提出要建立、健全省、市智慧旅游综合服务平台,提升智慧旅游服务水平;进一步推进各市、县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服务平台建设,无偿向社会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客流量预警、食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公共信息和咨询服务。在创新旅游业态方面,提出鼓励发展红色旅游、丰富提升特色旅游、积极发展中医药健康旅游、支持研学旅行发展等。
为有效治理“不合理低价游”和“强迫购物”现象,新《条例》明确要求旅行社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全额支付临时聘用导游的费用,从导游这个环节,切断“不合理低价游”的利益链。此外,新《条例》还用大量篇幅规范旅游安全相关内容,提出进一步推动各级旅游部门对旅游安全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明晰旅游安全职责,进一步明确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救济途径,也对旅游者自身应具有的安全义务进行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