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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在风景名胜区禁火区吸烟最高或罚3000元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04-25

 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出炉,按照该计划,《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等10件地方性法规草案会在年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据悉,《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目前正在征集民意,其中拟规定,如果在风景名胜区禁火期、禁火区内吸烟、点火、烧香、燃放烟花爆竹,将被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10件地方性法规草案年内提请审议

有的法规草案正在征求民意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山东省禁毒条例(草案)》、《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草案)》等10件法规草案,会在年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另外,还有《山东省信息网络安全保护条例》等32件地方性法规草案将在条件成熟时争取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目前,山东省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5处、省级风景名胜区35处,总面积4818平方公里。但是,风景名胜区管理不规范、机制不健全、资源利用不当等问题在省内依然存在,而现行的《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难以适应当前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需要。因此,尽快制定符合山东实际的风景名胜区管理地方性法规便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

记者了解到,在今年3月底,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已对《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目前,《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正在公开征求民意。

风景名胜资源若遭严重破坏会被“亮黄牌”

风景名胜区若整改不力将被撤销

此前,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估和监督检查办法》中,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建立了黄牌警告和退出机制。此次,《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中也拟推出风景名胜区警示和撤销制度,并对有关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按照上述条例草案,省级风景名胜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示,责令限期整改:风景名胜资源遭受严重破坏或者濒临灭失风险的;自风景名胜区设立之日起两年内未编制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其他严重问题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落实法定监管职责,保护管理明显不力的。

尤其引人关注的是,上述条例草案中还拟规定,被警示的风景名胜区完成整改或者整改期限届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评估。对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请省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风景名胜区里的景物、设施上禁刻“到此一游”

在禁火区抽烟最少罚款300元

在风景名胜区游玩时,有一些游客喜欢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到此一游”等标记,这样的行为不仅不文明,还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风景名胜区的生态和景观。为此,上述条例草案中拟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也禁止在禁火期、禁火区内吸烟、点火、烧香、燃放烟花爆竹等。如果有人在风景名胜区的禁火期、禁火区内吸烟、点火、烧香、燃放烟花爆竹,将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条例草案中还拟规定,风景名胜区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现役军人、残疾人、老年人等游客,应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优惠票价。另外,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或者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游客到风景名胜区里游玩,自然景观、景物可以“随意拍”。上述条例草案中拟规定,风景名胜区内的自然景观、景物,应允许游客摄影、摄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圈占摄影、摄像位置,不得向摄影、摄像的游客收取费用。如果有人圈占摄影、摄像位置,向摄影、摄像的游客收取费用,将责令其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完)来源: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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