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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施办法出台

来源:  作者:  时间:2016-03-17

 

高校毕业生
就业见习实施办法出台

在市级就业见习基地(单位)见习的毕业生,每人每月可享受市区最低工资标准60%的见习生活补贴
 

 

  徐州日报讯(记者 陈娟)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出台《徐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施办法》,3月3日起开始实行。

  办法规定,市级就业见习基地的见习对象为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限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就业见习由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通过与见习基地(单位)双向选择方式达成就业见习意向。见习起始时间不得早于毕业生毕业前3个月。已经参加省级见习或见习已结业的不得重复申请见习。

  市级就业见习基地(单位)的申报对象为我市市属企业、事业单位。申报单位应具有一定发展潜力,管理规范,能够持续提供5人及以上见习岗位,且提供的见习岗位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确保不同专业的高校毕业生能够通过见习提高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同时,应设有人力资源管理机构、专门的带教人员、完善的见习训练计划及考核制度,能够按照要求对就业见习进行有效管理。此外,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设施。

  符合市级就业见习基地(单位)申报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向市人力资源办公室申报。市人力资源办公室组织对市级就业见习基地(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市财政部门复核。经审核,对符合接收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件的单位,由市级人社、财政部门联合认定为徐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市级就业见习基地(单位)应按照规定要求招收就业见习人员,及时签订《徐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双方签字盖章,并将相关材料报至市人力资源办公室备案;同时,组织好见习人员就业见习的各项工作,明确上岗时间、安排指导老师、组织岗前培训,有条件的见习基地(单位)应为住宿有困难的见习人员免费提供住宿。

  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经市人力资源办公室审核备案的在市级就业见习基地(单位)见习的毕业生,每人每月可享受市区最低工资标准60%的见习生活补贴,并在见习期间享有政府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达到50%以上的见习基地(单位),按每留用1人补贴1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见习补贴。对在见习期间被见习基地(单位)提前录用并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见习人员,可按见习协议期限继续享受见习补贴。在市级就业见习基地(单位)见习所需各项补贴等经费从市级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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