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一大学老师帮“专转本”考生作弊受审
将答案放入卫生间纸篓,考生谎称上厕所获取
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还被控犯诈骗罪
庭审现场
40岁、硕士研究生、大学老师、科级干部,当这些词组合在一起形容某人,不用说,其前程自然是一片大好,可有人偏偏就是不珍惜。8月16日上午,淮阴区法院开庭审理淮安某高校老师帮考生作弊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以及以能够帮助专转本考生通过“点招”方式上学和能够帮他人办理幼儿教师资格证书为名涉嫌诈骗一案。
■指控:帮考生作弊、骗“点招”费
张某是淮安某高校老师,案发前任保卫科科级干部。据检察机关指控,2014年初,张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允诺专转本考生以提供试题答案方式帮助作弊通过考试,并收取费用。2014年4月19日,江苏省2014年专转本考试在张某学校举行,张某为帮助考生作弊,从考场监考人员处非法获得专转本英语和计算机试卷,在复印后,安排他人在该校一会议室内进行答题,后由自己将试题答案以纸条的方式,放在卫生间纸篓底部。作弊学生考试途中谎称上厕所,借此获得答案。经江苏省教育考试院认定,专转本考试属于省级考试,试卷在使用前属于国家机密。
检方还指控,张某在2015年3月至6月期间,为获取非法利益,以能够帮助专转本考生通过“点招”方式上学和能帮助他人办理幼儿教师资格证书为名,先后5次骗取他人现金共计67000元。后因在一次专转本考试期间,因为临时换了考场,张某未能帮学生作弊成功,随后学生家长到派出所报警遂案发。当年9月15日,张某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交锋一:是否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其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和诈骗,张某在庭审中并不认为自己有罪。
张某称,对于获取国家机密,试卷在考试之前属于秘密,但在开考后就不算了,自己是在开考之后,试卷使用过程中才安排人员将试卷取出,不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时间规定。
对于张某的辩解,公诉人表示,国家机密的认定在《教育保密法》中写得很清楚,对于什么样的级别叫机密,以及时间范围都有说明,直到考试结束前,都是国家机密。
■交锋二:是否故意以“点招”骗钱?
对于诈骗指控,张某称,自己曾在2007年和2012年帮别人办成功过点招,这次别人找自己帮忙,自己也是尽心尽力去办,虽然收取了费用,但这可以作为帮人忙的报酬,况且自己收钱时还打了欠条,写的协议也很清楚,“办成了用欠条换录取通知书,办不成钱如数奉还”,并不存在欺骗的行为。
对此,公诉人指出,经过他们的调查,这些年,关于专转本的点招名额已经是越来越少,而在2014年,专转本“点招”根本就已经没有了。张某却还在以点招骗钱。据检方调查,张某还有赌博的恶习,据他本人供述,骗来的钱都用来还债了。所以,张某在短时间内,以帮人办点招名义收取费用,并以这种方式还债,可以认定存在主观的故意。
对于自己诈骗的认定,张某在庭上始终不服。他称,事没办成,自己也是积极想退钱,只是没钱而已。张某坚称,自己在收钱后,答应帮忙办点招、教师资格证,也一直向学校相关领导询问,多方打听内幕,但因为这两年确实卡得紧,所以一直没办下来,最后也是因为自己被抓了,所以没能继续帮别人办下去。
公诉机关随后出示一组学校相关老师的证言。这些老师均表示,张某并没有向他们咨询过“点招”事宜,更没有进行过联系,对此根本不知情。
至于张某答应帮人办理教师资格证,公诉人当场问了他一个简单的问题,问其知不知道教师资格证是由什么单位什么部门颁发的,张某哑口无言,完全回答不出。
最终,公诉人表示,张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应当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归案后如实供述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将择日宣判。(王磊 王丽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