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扬州市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学校被非法撤销
反映扬州市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学校被非法撤销 发表时间:2016-12-11 22:38
一、扬州市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学校属教育性质公益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省军转办关于建立固定的军转干部培训基地的要求,经扬州市政府(1987.2.25)常务会议批准筹建军转干部培训中心,当时,扬州市人事局在请求免税报告中明确,军转干部培训学校属于教育性质,主要负责军队转业干部上岗前业务培训,显而易见,扬州市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学校属公益事业单位,绝不是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简称扬州市人社局)认定的“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
二、扬州市人社局的申请撤销行为严重违法。
扬州市(原人事局)人社局打着“改制”的旗号,原局长孟德业,原办公室主任吉红国违规将扬州市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租赁给私人老板。在无任何文件、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于2006年4月5日向扬州市市直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改革改制办公室申请撤销扬州市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学校。
(1)扬州市人社局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于2001年1月19日颁布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方法》(中发[2001]3号文)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扬州市人社局错误认定扬州市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学校为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进而直接申请撤销该校。《办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政策和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管理和使用的通知》早就指出“有的地区把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挂靠或并入其它机构,与军转工作部门脱节”等问题,应使军转培训工作逐步正规化、制度化。扬州市人社局直接将其撤销,比挂靠有过之而无不及!
(2)扬州市人社局在请示撤销培训学校的报告中伪造职工签名表决表。
扬州市人社局在没有召开有关撤销学校的职工大会,职工也从来没有在学校职工分流安置和调整劳动关系方案表决表上签名,这张表决表是利用现代办公手段,通过移花接木变造的,而不是真实的!(见附图)
(3)扬州市人社局无权向改制办公室申请撤销。
根据谁批准谁撤销的原则,扬州市人民政府才有权撤销该学校,扬州市人民政府1987年2月25日常务会议批准同意建立的。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对军队转业干部必须进行岗前培训的指示和只要有军队就有军转安置、培训的长期战备任务的规定,扬州市人社局无权申请撤销扬州市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学校。其非法行为已严重损害了扬州市军转干部培训及安置。
三、扬州市人社局拒绝公开其申请撤销扬州市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学校所依据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扬州市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学校职工多次向扬州市人社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撤销军培学校依据的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但扬州市人社局一方面以“行政机关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为借口拒绝公开政府信息,另一方面又自相矛盾认为职工申请的不是信息公开是政策咨询。扬州市人社局在作出申请撤销行为时必须有依据的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若没有则行为违法;若有就应当公开。从扬州市人社局【2016】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其答复不承担为申请人重新制作政府信息,可知扬州市人社局需要事后重新制作信息,这也反证了其申请撤销学校行为无法律依据。
四、扬州市人社局申请撤销学校后,该学校依然存在。
2006年4月5日,扬州市人社局申请撤销军培学校,2006年4月29日,扬州市市直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改革改制办公室作出同意撤销的批复。令人费解的是该校依然存在,2008年进账单出票人仍是“扬州市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学校”,2008年转账支票仍使用“扬州市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学校财务专用章”;2012-2014年现金支票仍使用“扬州市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学校财务专用章”。在得知职工上访后,2014年8月1日,匆忙在《扬州晚报》相对比较隐蔽的广告版刊登遗失扬州市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学校财务专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声明作废。这一举动,不打自招承认该校存在。若学校撤销应去银行销户,而不是以学校名义发启事声明作废。
(见附图)
鉴于扬州市人社局及改制办公室违法撤销了扬州市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学校,恳请国家有关部门帮助纠正这一违法行为,恢复扬州市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学校。
请大家给于关注!扬州市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学校职工:
房春霞 13952590865
吴连香 13182012800
高峰 133281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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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建锋 15150801368
傅小杰 13912121058
蔡兴军 15371251618
田进 13811323853
张晓东 18012139932
周杰 1505074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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