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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严格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08-28

 

严格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 
我市进一步强化监管整治
 

 

徐州日报全媒体记者 甘晓妹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当前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有安全隐患、证照不全、超前培训、超标培训等突出问题,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关键环节入手提出了一系列措施。8月26日,市教育局召开校外培训机构整治工作暨《意见》学习会,进一步强化对校外培训机构的严格监管。

民办教育党建工作全覆盖

国家有关部门连出组合拳,整治校外培训机构,可见其决心和力度。记者从徐州市教育局了解到,接下来,我市教育部门将结合最新《意见》,进一步制定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细则。

2016年10月,徐州教工委下设成立民办学校(含民办教育机构)党委,并设立民办学校党委办公室。同时,优选4名政治素质高、熟悉党务工作的退休干部担任党建指导员,并要求各县(市、区)参照执行。两年来,全市民办教育机构中,党员人数超过3人的,已全部成立党支部,真正实现党建工作全覆盖。

逐步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

为规范社会培训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今年4月份起,我市持续开展了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对全市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摸底排查,重点加强对无证办学、违规考试、虚假宣传、强化应试等行为的治理。

成立了由教育、民政、人社、工商等部门共同参加的专项治理工作组,明确了“市县(区)联动,联合执法”的治理原则和“六个严格禁止”的治理要求,制订了以“十二项行动”为主要内容的治理方案。

在深入排查的基础上,我市特别严处仅持工商执照,超范围举办教育培训的机构;摘牌无证无照的办学机构;查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

对通过整改可以达到标准的无证教育培训机构,加强整改监管,凡达到标准,开通绿色通道,加快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还结合年检,对存在问题的机构下发整改通知书,对拒不整改的予以年检不通过、取消办学许可等处理。

多渠道宣传争取社会支持

我市教育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宣传专项治理要求。召开文化类校外培训机构负责人会议,组织各机构签订“十二个绝不”承诺书,承诺杜绝虚假宣传、违规考试、规范收费行为,要求各校外培训机构作出规范办学行为承诺,在新闻媒体上公示,并张贴于办学机构醒目处,自觉接受社会和家长监督。并鼓励校外培训机构开设公益讲座,开展校外培训机构精品课程评选活动,弘扬正能量,树立新形象。

教育部门还创新治理方式,发布教育培训机构电子地图,家长可以通过微信扫二维码方式直接登录,辨别有证和无证办学机构。

据了解,下一步,我市将结合《意见》要求,在新闻媒体公示合法办学、规范办学的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以及无证办学、非法办学的机构“黑名单”,对学生和家长正向引导。

■《意见》要点■

从场所条件、师资条件、管理条件 三方面提出基本要求

《意见》明确由省级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地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具体标准,省域内各地市差距大的,可授权地市级教育部门制定,并从场所条件、师资条件、管理条件三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相关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必须有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培训宗旨、业务范围、议事决策机制、资金管理、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设立分支机构须经批准。

同时明确校外培训机构须经县级教育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再按所属类型到相关部门申领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履行审批手续。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 ∶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要实事求是地制定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校外培训机构证照实行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要求各地全面推行黑白名单和负面清单制度,对通过审批登记的,在政府网站上公布机构名单及主要信息,对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机构列入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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