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教育不能“宽严”失当
□本报评论员丁新伟
在家长的强烈反对下,持刀杀害亲生母亲的12岁湖南益阳沅江市泗湖山镇少年吴某,没有再返回学校读书。目前,吴某已被带离原生活环境,暂时对其采取下列教育管束措施:由其监护人及公安、教育、镇政府共同对其进行定点监护管理,并进行心理疏导、法制辅导、文化教育等。有关部门将根据吴某教育转化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采取进一步教育管束措施。(据12月13日澎湃新闻报道)
尽管这是一起极端个案,却是一记有力的棒喝:采取有力措施强化未成年人教育,我们慢不得、等不起了!
“他这么小,我们不可能把他怎么样”。在问到为何把杀害母亲的吴某释放时,当地警方对媒体的这种回复确实于法有据:法律规定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而吴某只有12岁。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7条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从这个角度来看,当地警方在此事的处理上显然有瑕疵。
有瑕疵的还有当地有关部门。虽然目前吴某已被采取了教育管束措施,令人遗憾和痛心的是:截至目前,有关部门没有派出专业人士,对吴某所在学校的学生进行相关的心理辅导和法制教育。广大家长和学生之所以对吴某返校读书极力反对,是因为吴某的严重犯罪行为让他们的心理遭受重创,由此产生了巨大的焦虑和不安。如果不及时进行干预,即便吴某被收容教养,家长尤其是学生们因此受到的心理伤害很难治愈,其危害是长久的。
“有关刑事责任年龄应改变‘一刀切’的现状;吴某的父母在外打工,爷爷奶奶对其过于溺爱;不少地方工读学校的数量已经降到了极低,对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孩子到底应该怎么教育和实施必要的惩戒……”吴某杀害母亲一案所引发的坊间热议,犹如一个放大镜,凸显着当前未成年人教育存在的“宽严”失当“短板”。
为什么大家都认同每一个“熊孩子”背后都有一个“熊家长”的观点?甚至有些家长因为老师让孩子罚站而大闹学校,归根结底,是因为教育孩子的“宽严”失当。有些家长过于溺爱孩子,把“宽是害、严是爱”的教育信条抛之脑后,让老师不敢使用合理的“惩戒权”。在应试教育的“指挥棒下”,很多学校看重的是成绩,忽视了对学生的心理健康以及法律法规教育。更可怕的是,有关部门和学校在处理家长和老师因为惩戒孩子而引起纠纷时,多是偏向无理取闹的家长,形成了家长和老师之间教育理念冲突的“恶性循环”。
“养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吴某杀害母亲的残酷一案警醒人们:让未成年人教育走出“宽严”失当的误区,回归“宽严”相济的轨道,是家长、学校和社会不能再拖的必答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