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我市出台《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责任清单》
徐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 甘晓妹)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学校食品经营行为,市教育局正式出台《徐州市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责任清单》,明确了校长、园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并要求学校要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
“责任清单”明确指出,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校长(园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品安全负总责。学校应当将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学校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明确每个环节每个岗位从业人员的职责,要层层落实责任,把各项食品安全制度落到实处,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确保食品安全管理不留盲区死角。要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定期接受培训与考核,明确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相关责任。
学校应当根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发布的学生餐营养指南等标准,针对不同年龄段在校学生营养健康需求,因地制宜引导学生科学营养用餐。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确有需要设置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
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等信息,涉及学校集中用餐的重大事项上,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家长委员会或者师生代表意见,组织师生家长代表参与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管理和监督。
“责任清单”重申,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必须自主经营,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高中阶段学校非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可以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学校食堂。应当以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者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
学校应当与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管理责任,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责任。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经营,对食品安全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学校要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建立安全保卫制度,采取措施,禁止非食堂从业人员未经允许进入食品处理区。
学校成立由学生(或学生会)代表、家长代表和教师代表等人员组成的餐饮食品安全第三方监督组织,建立自我监督、第三方监督和监管部门监督的互联互通平台,积极推进社会共治。
“责任清单”还严禁学校食堂采购、储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严禁将回收的食品再次加工销售,严禁违规加工制作四季豆、生鲜黄花菜、发芽发青土豆、霉变红薯、野生菌、来历不明的野菜等高风险食品,严禁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加工制售凉菜。加工制作豆浆应烧熟煮透,防止假沸。
同时,学校要严格落实食品留样制度,配备专用留样容器、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留样量不少于200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