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全面规范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
来源:大众日报 作者: 时间:2024-04-10
未列入清单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民办教育作为公办教育的有益补充,其收费项目一直备受社会关注。近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下发实施《关于规范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山东省民办中小学收费行为。根据《通知》,山东省建立健全中小学收费项目清单制度,对全省民办中小学实行统一的收费项目。未列入清单的收费项目,学校一律不得向学生和家长收取。
《通知》从建立健全收费项目清单制度、规范定价权限、加强成本调查监审、科学制定收费标准、强化收费行为监管等8个方面,对规范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做出明确规定。
《通知》规定,全省中小学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一级收费项目4项。其中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伙食费、校车服务费、补办证卡工本费和课后服务费。代收费项目包括作业本费、学生装费、社会实践活动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教辅材料费和高中课本费。严禁学校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图书馆查询、自行车看管以及军训期间发生的费用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对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和住宿费的定价,《通知》明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学校服务性收费严格遵循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服务并收费。严禁学校通过代收费以任何形式获取任何收益。
学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收费、退费管理办法应于学生入学前通过招生简章、学校网站、入学通知书等渠道向社会公示,并在校内显著位置设置长期固定的教育收费公示栏进行公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
收费政策变动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在招生前没有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或者没有明确收费标准调整变化的,对新招收学生的收费不得超过上年度的收费标准。学费、住宿费原则上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和就低原则,即学校提高收费标准的,只限新入学的学生;学校降低收费标准的,不论老生还是新生都执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陈晓婉)
民办教育作为公办教育的有益补充,其收费项目一直备受社会关注。近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下发实施《关于规范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山东省民办中小学收费行为。根据《通知》,山东省建立健全中小学收费项目清单制度,对全省民办中小学实行统一的收费项目。未列入清单的收费项目,学校一律不得向学生和家长收取。
《通知》从建立健全收费项目清单制度、规范定价权限、加强成本调查监审、科学制定收费标准、强化收费行为监管等8个方面,对规范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做出明确规定。
《通知》规定,全省中小学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一级收费项目4项。其中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伙食费、校车服务费、补办证卡工本费和课后服务费。代收费项目包括作业本费、学生装费、社会实践活动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教辅材料费和高中课本费。严禁学校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图书馆查询、自行车看管以及军训期间发生的费用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对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和住宿费的定价,《通知》明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学校服务性收费严格遵循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服务并收费。严禁学校通过代收费以任何形式获取任何收益。
学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收费、退费管理办法应于学生入学前通过招生简章、学校网站、入学通知书等渠道向社会公示,并在校内显著位置设置长期固定的教育收费公示栏进行公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
收费政策变动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在招生前没有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或者没有明确收费标准调整变化的,对新招收学生的收费不得超过上年度的收费标准。学费、住宿费原则上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和就低原则,即学校提高收费标准的,只限新入学的学生;学校降低收费标准的,不论老生还是新生都执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陈晓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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