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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瓶核桃露竟然有俩生产日期 历下大润发超市被罚5万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07-14

 一瓶核桃露上竟标有两个生产日期,历下大润发因涉嫌销售篡改日期的食品被食药监部门罚款5万元。11日,济南市食药监局在官网公布的新一期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济南市历城区唐王镇中心幼儿园、济南心连心超市有限公司等单位也因涉嫌不同食安问题而被处以罚款。

市食药监局发布的处罚信息显示,消费者在大润发超市购买的珍吾堂牌核桃露标注有两个生产日期,该超市此行为涉嫌销售篡改生产日期的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等规定,没收该超市违法所得共计340元,同时罚款人民币5万元。济南市历城区唐王镇中心幼儿园因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药监部门对其处以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5.6元;济南心连心超市有限公司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被罚款3万元。此外,章丘龙山康艺糕点房(白晶华)、章丘龙山云华新甜点蛋糕房(韩文华)等店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章丘区食药监局对其均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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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添加剂冒充食盐,盐贩子获刑一年半

在明知不能食用的情况下,仍将包装袋上印有“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盐产品,冒充食用盐销售给附近村民食用!近日,这起“毒盐”案在济阳县人民法院审结。被告人范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食用盐不能含有亚硝酸盐成分。2015年11月,被告人范某某为盈利,在明知人不能食用的情况下,将标有“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盐产品,冒充食用盐销售给山东省济阳县某村附近的刘某某、时某某等7位村民。经国家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被告人范某某销售的盐产品中亚硝酸盐含量为198mg/kg;经山东省盐及盐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定,被告人范某某销售的盐产品符合精制工业盐二级技术指标要求。

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范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其具有犯罪前科,且因贩卖盐产品多次被行政机关处罚,主观恶性较大,量刑时一并考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济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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