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总局:用硫磺熏蒸玫瑰花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食药监总局:用硫磺熏蒸玫瑰花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人民网北京5月11日电 (曾璇) 近日,国家食药监总局邀请多位专家就“硫磺熏蒸玫瑰花”进行了风险解析,并指出,用硫磺熏蒸玫瑰花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国家食药监总局邀请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标准三室主任、研究员张俭波,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教授陈芳,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副主任、教授级高工元晓梅,北京工商大学食品学院教授曹雁平就“硫磺熏蒸玫瑰花”一事进行了解读。
硫磺是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对食品具有漂白、防腐等功能。按照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的规定,硫磺允许用于熏蒸水果干类、蜜饯凉果、干制蔬菜、经表面处理的鲜食用菌和藻类、食糖、魔芋粉等食品类别。被硫磺熏蒸过的食品,允许有一定的二氧化硫残留,上述允许熏蒸的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残留量从100mg/kg到900mg/kg不等。
不过,玫瑰花属于GB2760食品分类系统中的茶制品(包括调味茶和代用茶)类,按照规定该类产品中不允许使用硫磺进行熏蒸。用硫磺熏蒸玫瑰花的行为属于食品添加剂的违法使用,监管部门应该加强监管。但同时也要考虑到硫本身是自然界的元素之一,玫瑰花作为食品也有可能有一定来自于自身或者环境的二氧化硫残留本底,因此需要结合生产过程中的监督管理确定是否有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同时上述专家指出,玫瑰花无论作为药材还是食品,均有相应标准规定其二氧化硫的限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增补本中规定:除11种中药材(山药、牛膝、粉葛、天冬、天麻、甘遂、天花粉、白及、白芍、白术、党参)工艺上必须用二氧化硫熏蒸的,其残留量不得超过400mg/kg外,其他未经熏蒸但考虑到本底存在的中药材及饮片,其二氧化硫残留量规定不得超过150mg/kg。FAO/WHO也规定“草药及香料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得超过150mg/kg”,因此,玫瑰花如作为药材,应符合150mg/kg这一限量标准。此外,玫瑰花作为食品虽然在加工过程中不允许使用硫磺熏蒸,但是由于玫瑰花存在本底带入二氧化硫的因素,行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供销合作行业标准 代用茶》 GH/T 1091-2014标准,其中规定:玫瑰花作为代用茶,其二氧化硫含量应不超过100 mg/kg。目前,玫瑰花作为代用茶还没有统一国家标准来限定二氧化硫的含量。
而二氧化硫是否会对人体造成伤害,是由摄入量决定的。食品中无论使用硫磺还是亚硫酸盐类作为食品添加剂,最终都会以残留二氧化硫的形式存在于食品中,人体通过食用含有残留二氧化硫的食品而摄入二氧化硫。二氧化硫进入体内后生成亚硫酸盐,并由组织细胞中的亚硫酸氧化酶将其氧化为硫酸盐,通过正常解毒后最终由尿排出体外,因此少量的二氧化硫进入机体可以认为是安全无害的。
二氧化硫若摄入过量,就会破坏消化道和呼吸道,使器官的黏膜受损,并产生恶心、呕吐等胃肠道症状。长期过量摄入则会引起慢性中毒,破坏人体内酶活力,影响对钙的吸收。从生产的角度,使用硫磺熏干玫瑰花,会造成颜色漂白而变浅,并有二氧化硫的气味,后期还要除味、加香。这样造假成本会增加很多。但如果有证据证实确实用硫磺熏玫瑰花,则应按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处理。
专家建议,(一)食品生产企业要严格遵守相关标准法规,若企业在食品生产过程中确有必要使用没有批准的食品添加剂,应按照正常途径进行申报。食品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守GB2760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降低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的使用量,并在标签中规范标识。若企业在食品生产过程中确需使用没有批准的食品添加剂或使用未允许在生产的食品类别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可按照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准备安全性评估和工艺必要性的资料,按照程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二)消费者不要过分追求产品的外观特性,应理性购买食品。由于二氧化硫等食品添加剂具有漂白等功能作用,个别食品生产经营者为了迎合消费者过度追求外观等非理性选择习惯,超范围、超量使用这些食品添加剂。因此,建议消费者理性消费,不要过度追求食品的感官特性,应该从科学和自然的角度去理解食品成分和感官质量。
来源:人民网-人民健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