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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只赔6.7万 江苏高院详解南京迈皋桥酒驾案

来源:现代快报  作者:  时间:2018-07-05

 7月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迈皋桥车祸案”上诉一案,进行了二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结果。不少人对该案中刑事附带民事判赔6.7万元提出质疑,引发广泛关注。7月4日,江苏高院对该案相关情况做了通报。

一审判处肇事司机无期徒刑,二审维持原判

2016年11月4日晚上9点左右,江苏省句容市民政局原副局长朱小虎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南京市栖霞区网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方圆兰庭小区附近时,追尾另一辆小型轿车,并顶撞前行。后其以90km/h左右的速度直行通过北苑西路路口,后又加速至110km/h左右,行至华电东路长营村公交站东侧时,与停靠在道路北侧的一辆小型轿车左前部刮碰,并高速强行从即将进站的一辆公交车右侧超车,与公交车右侧发生碰擦后,撞倒在此候车的施某、朱某母子,母子俩经抢救无效死亡。之后,朱小虎所驾车辆撞上停靠在道路北侧的一辆小型轿车和行道树后停止,致多辆轿车追尾相撞。事发后经鉴定:朱小虎当晚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33.4mg/100ml,已达到了酒驾标准。

去年8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朱小虎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事附带民事赔偿67783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在内共计3047213.6元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朱小虎均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朱小虎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附带民事判决正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于该案刑事部分的处理,江苏省高院通报称,朱小虎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车流量较大的城市主干道连续违章,并造成二人死亡及车辆损失24万余元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罪名系故意犯罪,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审判决符合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审宣判后,被害人家属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原审定罪量刑并无不当,未提起抗诉。

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过程中,合议庭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听取被害人亲属对本案的处理意见,认真审查朱小虎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充分考虑朱小虎行为的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参考了最高院已公布相关同类案例的处理结果,最终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为何只判赔6.7万?法院详细解释

江苏省高院通报称,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只支持包含医疗费、护理费、误工减少的损失、交通费及丧葬费等“物质损失”。同时,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在合法、自愿原则的前提下,赔偿范围和数额可以不受限制。

江苏省高院通报称,在本案一审审理中,一审法院已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标准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了释明,明确告知与普通交通肇事罪的赔偿标准不同,并多次主持双方调解,因双方无法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且被害人亲属对朱小虎的犯罪行为不予谅解,最终未达成调解协议。一审法院考虑到因朱小虎及其亲属在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家属15万元,该数额已超出该案所包含的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67783元,被害人家属因该事故所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已得到赔偿,于是驳回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主张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诉讼请求。

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被害人亲属上诉请求判决朱小虎赔偿除一审阶段给付的15万元外,再行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47823.6元。合议庭经审查认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符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予维持。

有关人士表示,因为朱小虎之前已经支付了15万元赔偿款,已经超出了交通费、误工费等“物质损失”6.7万多元,因此一审才驳回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所主张的巨额赔偿要求。因为被告人已经受到了刑罚的惩罚,因此在附带民事赔偿方面,与普通的民事赔偿相比,会有所区别。(顾元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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