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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在停车场受损 停车场是否担责? 市12315:有时免费停车也需担责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04-10

 

车辆在停车场受损 停车场是否担责?
市12315:有时免费停车也需担责
 


徐州日报讯(记者 郑微)清明小长假期间,市民郝女士在某超市地下停车场免费停车时,车辆受到损坏。那么这种情况下,停车场需不需要担责呢?针对这一案例,市12315申投诉举报中心表示,有时免费停车也需担责。

4月2日,郝女士在市区某超市购物后,到超市下面的某商业地下停车场开车(超市购物可享免费停车2小时服务)。由于停车场内路面的铁篦子(井盖)损坏了,郝女士在正常行驶开出停车场过程中,汽车的轮胎陷入排水沟,导致轮胎和保险杠损坏。在郝女士与超市方取得联系后,超市方帮助联系了管理单位南京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但该物业公司不予处理。郝女士为此花去了900元维修费。

接到投诉后,市12315分析,消费者将车辆停在商场提供的免费停车场,是接受商家提供的服务之一。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商场理应进行赔偿。并且,根据《合同法》第374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如果保管人没有尽到保管义务,致使保管物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鉴于本案例中,停车场的产权和管理单位均非超市方,同时超市方与产权单位有约定,一切停车收费和管理均由停车场管理单位承担。因此商场为客人提供停车方便,而且停车场所在商场范围内,应视为商场所提供服务的一部分;由于管理单位的过失导致车子损坏,所以商场理应帮助协助管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商场所特定的服务性质,决定了他们为客户保管财物是一种法定的义务,他们提供的免费停车场是服务的一个内容,免费不等于免责,既然是一项服务,因服务不到位、不周全而导致车辆损毁,就理应赔偿。

随后,市12315工作人员联系了超市负责人。超市负责人介绍,该停车场产权属于徐州某置业有限公司;通过联系该置业公司得知,停车场已交予南京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管理和收费。市12315又多次同南京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进行协商,最终该公司同意补偿郝女士车辆维修费500元,并向郝女士表示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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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12315分析,在以下情形下,停车场对车辆受损不需担责。

首先,临时占道停车场无特殊约定不担责。以临时占道停车场为代表的场地租赁停车场,除车主和停车场另行专门约定成立保管关系的特殊情形外,在车主与停车场之间成立的是停车场地临时租用合同关系,车主交纳的费用仅是场地租赁费而非保管费,在停放车辆发生丢失、毁损时,停车场并不承担保管责任。不过,临时占道停车场同时负有在显要处标明“临时停车场”字样,并且向车主发放的收费凭证上需明确标明,所收费用为停车场地租金费的义务。如未履行而致车主有理由相信与停车场形成机动车辆保管合同关系的,停车场仍应担责。

其次,免费停车场无重大过失不担责。免费停车的停车场仅在其对保管车辆的毁损、灭失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商场、饭店等消费性场所提供的“免费停车”,应是商家提供给顾客的一项配套服务,是有偿商业行为,在该情形下停车场不能定义为免费停车场,对停放车辆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非消费性场所的免费停车场,停车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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