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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房屋交换价格相等可免除缴契税

来源:法制日报 蔡岩红  作者:温鳌  时间:2012-10-09

法制网北京10月8日讯 记者蔡岩红 国家税务总局今天就纳税热点问题在其官网进行了答复。其中,就纳税人提出房屋交换是否缴纳契税一问明确,房屋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解解释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按照前款征税。

就纳税人提出,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剩余部分房屋销售后是否还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国家税务总局认为,不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 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针对纳税人提出 ,中小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赔偿准备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国家税务总局表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1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申请享受文件规定的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汇算清缴时,需报送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以及财政、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此外,就哪些企业应进行所得税清算处理?国家税务总局答复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应进行所得税清算处理的企业包括,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以及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1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3.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4.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5.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6.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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