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江苏省级机关公积金可逐月还商贷
来源: 作者: 时间:2016-10-24
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终于也可以逐月还商贷了。从11月1日开始,符合条件的职工只要和建行等11家承办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就可以申请办理。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实现逐月还商贷已经有1年时间,但省级机关公积金因种种原因一直还没有跟上。但从11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积金逐月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暂行)规定,职工购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普通住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而职工购买办公用房、商业性用房、别墅、酒店式公寓(45年以下产权)以及非国有土地性质的房屋,不适用本办法。这样一来,对于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来说,动用公积金还商贷,可以减轻每个月的还贷压力。
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醒:10月29日至31日将进行系统实际业务内部验证运行,在此期间各承办银行及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请相关用户提前办理有关业务。(马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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