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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付拟附"质保书" 设计建设负责人姓名永久保留

来源:  作者:  时间:2014-11-27

 拆除承重墙等行为将受罚

今后,房屋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拟要提供“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同时,业主装修时拆除承重墙的行为将被定义为“违法”。昨天,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了市政府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及市人大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报告。

房屋拟配说明书

根据条例草案,本市拟推行“房屋建筑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规定房屋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提供“房屋建筑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载明房屋建筑基本情况、设计使用寿命、性能指标、承重结构位置、管线布置、附属设备、配套设施及使用维护保养要求等,并明确禁止事项。

若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房屋建筑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的,将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将设“永久性标识”

按照草案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前,房屋将被设置“永久性标识”,载明工程名称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等内容。

若房屋质量出现问题,比如,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或施工技术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拆除承重墙将受罚

条例草案中规定,“禁止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擅自变动的,应当报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暂停办理登记手续。”

据悉,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条款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建议,在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的同时,将条例草案修改为:“禁止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有权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质量罚款三年5000万

市住建委主任杨斌表示,近年来,本市城市建设高速发展,全市房屋建筑的年开复工面积一直保持在2亿平方米以上,轨道交通和市政道路工程年投资额一直保持在1000亿元以上,全市现有各类从业企业1万余家,各类注册执业人员11万余人,从业人员100万余人。

但建筑市场“供需失衡”的局面长期存在,部分领域存在过度竞争和恶意压价,阴阳合同、转包、违法分包等扰乱市场的行为时有出现。针对工程领域存在的问题,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近3年来对质量问题实施处罚共计1100余起,罚款5000余万元,行政处罚的数量和金额在全国建设行业一直排名前3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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