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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尽快出台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司法解释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  时间:2018-05-16

 原标题:最高法:尽快出台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争取尽快出台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司法解释,明晰司法实践中的难点、热点问题,统一裁判尺度,进一步明确补偿的范围、形式和标准,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审判长于泓9日表示。

  当日最高法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法院征收拆迁类典型案例。本次选取的8个案例中,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被法院判决依法撤销或确认违法的有4件,判令给付行政管理相对人款项1件。

  争取尽快出台司法解释统一裁判尺度

  最高法行政庭庭长黄永维在发布会上透露,根据相关的调研统计,2015年、2016年、2017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征收拆迁类诉讼分别约为29000件、31000件及39000件,占当年行政诉讼案件总量的13%、14%和17%左右。

  “这组数据说明,征收拆迁仍是社会矛盾的集中领域,仍是司法监督的重点领域。”黄永维说。

  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是典型的多主体、多阶段、多环节、多个行政行为的复合程序,包括征收前阶段、报批阶段和批准后实施阶段,涉及征收决定的前置程序及征收补偿协议的履行等问题。

  最高法行政庭审判长于泓表示,“最高人民法院争取尽快出台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司法解释,明晰司法实践中的难点、热点问题,统一裁判尺度,进一步明确补偿的范围、形式和标准,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

  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违反承诺应担责

  最高法行政庭副庭长王振宇说,征收拆迁审判实践中要通过对于征收补偿协议的有效司法审查,达到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目的,既要充分发挥行政权的积极性、主动性,又要防止权力滥用。

  他说,法院要依据法律精神和行政目标审查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合意产生的行政协议。对于行政协议无法履行的原因要进行认真审查,对于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违反承诺的,应依法支持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理诉求,判令行政机关承担违约责任。对行政机关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改变承诺的,要依法判令补偿财产损失。

  “关于行政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将适时制定专项司法解释予以规范。”他说。

  不作书面决定就直接强拆的情况时有发生

  在介绍典型案例时,王振宇说,不动产征收当中最容易出现的问题是片面追求行政效率而牺牲正当程序,甚至不作书面决定就直接强拆房屋的事实行为也时有发生,“强制拆除房屋以事实行为面目出现,往往会给相对人寻求救济造成困难。”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起诉人证明被诉行为系行政机关而为是起诉条件之一,但是由于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之前并未制作、送达任何书面法律文书,相对人要想获得行为主体的相关信息和证据往往很难。如何在起诉阶段证明被告为谁,有时成为制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诉权的主要因素,寻求救济就会陷入僵局。

  如何破局?王振宇说,在行政执法不规范造成相对人举证困难的情况下,法院不宜简单以原告举证不力为由拒之门外,在此类案件中要格外关注诉权保护。事实行为是否系行政机关而为,法院应当从基础事实出发,结合责任政府、诚信政府等法律理念和生活逻辑作出合理判断。

  法院要合理界定公共利益范围

  征收拆迁类案件既涉及公共利益又涉及产权保护,如何实现两者的平衡是外界关注的焦点。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2016年11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完善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法律制度,合理界定征收征用适用的公共利益范围,不将公共利益扩大化,细化规范征收征用法定权限和程序。

  于泓在发布会上表示,在审理征收拆迁类案件过程中,法院要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合理界定公共利益范围,审查涉案征收项目是否合乎公益要求和比例原则,坚决防止公共利益扩大化。切实保障民众的知情权,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完善国家补偿制度,依法公正审理征收补偿协议等案件,达到通过补偿复原被征收人因征收而受损的权益的目的,充分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

  本组文/本报记者 孟亚旭

  案例

  排除“婚姻入户”认定事实不清

  在当日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一起是“王风俊诉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拆迁补偿安置行政裁决案”。2010年,房山区因轨道交通房山线东羊庄站项目建设需要对部分集体土地实施征收拆迁,王风俊所居住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该户院宅在册人口共7人,包括王风俊的儿媳和孙女。因第三人房山区土储分中心与王风俊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三人遂向房山区住建委申请裁决。

  2014年3月6日,房山区住建委作出被诉行政裁决,以王风俊儿媳、孙女的户籍迁入时间均在拆迁户口冻结统计之后、不符合此次拆迁补偿和回迁安置方案中确认安置人口的规定为由,将王风俊户的在册人口认定为5人。王风俊不服诉至法院,房山区法院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王风俊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依据相关规定,王风俊儿媳因婚姻原因入户,其孙女因出生原因入户,不属于暂停办理入户和分户的范围,不属于因擅自办理入户而在拆迁时不予认定的范围。据此,被诉的行政裁决将王风俊户的在册人口认定为5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有些地方出于行政效率等方面的考虑,简单以拆迁户口冻结统计的时间节点来确定安置人口数量,排除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特殊情形,使得某些特殊人群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合理需求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王振宇在介绍征收拆迁典型案例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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