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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新规出台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10-15

徐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 樊海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房屋的“养老金”。近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市区维修资金交存实际情况,出台了《关于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有关事项的补充规定》,以此完善维修资金交存制度,确保应交尽交。

根据2015年11月施行的《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应当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省物业管理条例》施行后受让土地的住宅物业配置电梯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标准再交存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建设单位在向业主交付房屋时,按照物管机构的委托收取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根据此次出台的市区(贾汪区、铜山区除外)商品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前期物业招投标手续时,应当按照招投标总建筑面积,交存电梯消防专项维修资金并垫交10%的房屋本体维修资金,待房屋交付使用后,七个工作日内办理清算和退款。

将维修资金相关条款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人在商品房预售时,随同购房款一起,按照合同约定的房屋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完毕后十个工作日内,将维修资金交入市物业管理中心维修资金专户。未售出及自留的商品房维修资金在房屋交付使用前由开发建设单位先行垫交,待房屋出售再向购房人收取,同时将维修资金专用票据转交给购房人。

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市物业管理中心建立工作联系机制,房屋交付使用前应当核验维修资金交存票据,未交存的,不得交付使用。开发建设单位违反规定交付使用的,按照市政府第140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补交,逾期不补交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002年11月1日至本规定下发之日期间签定商品买卖合同且已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应在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前或首次使用维修资金前由业主交存,未交存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催交,仍未按规定交存的,按照市政府第140号令第三十条规定纳入诚信档案。鼓励业主通过“徐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微信公众号交存和查询维修资金账户情况。维修资金交存业务办理网点在坝子街9号中和大厦62、63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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