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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首提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  时间:2019-02-28

 

个人破产不等于恶意逃债,有利于债务人“新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昨日发布,意见首提“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此前,最高法报告分析,执行案件中约有43%属于“执行不能”案件,这些案件都属于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法律风险、社会风险。专家认为,有必要在企业破产法之外,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善现行破产法,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

  据悉,施行十几年来,《企业破产法》一直被法学界戏称为“半部破产法”,这是因为其只对企业破产进行规定。现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呼声又起。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介绍,纲要中有很多首次出现的新表述、新举措,如“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个人破产有利于债务人的“新生”。对于诚信的破产人,破产后可以免除其剩余的债务。此外,通过个人破产,还可以保护破产人的自由财产,也就是保障最低生活需求的财产。通过个人破产,还可以对债务人进行拯救,恢复其生产经营的能力。

  国际上大多通过破产处理“执行不能”案件,解决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负担。但在并无破产传统的我国,个人破产首先面对的质疑是,破了产欠的债就不用还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表示,与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相关的个人财产报告制度、信用体系还不健全。究竟申请破产人有多少财产,可能债权人、法院都没法彻底搞清楚;破产人隐匿、转移财产,也往往难以证明,即使证明了,也不会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这种情况下,个人破产法就有变成“个人逃债法”的风险。所以,构建个人破产制度时,破产免责一定是针对诚信的破产人。

  但总体上,汤维建认为制定个人破产法的条件已经比较成熟了。一方面,相关的配套制度在逐步健全,比如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建立了“黑名单”制度,限制“老赖”的高消费等,不动产登记等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也在逐渐完备。另一方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与完善配套制度应该同时推进,不能等到配套制度完善了再启动个人破产制度,而且也没有一项制度是尽善尽美的,需要不断去推动完善。   据新华社 央视 央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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