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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400万,就不能当“钉子户”了?

来源:  作者:  时间:2016-04-13

 原标题:补偿400万,就不能当“钉子户”了?

  相关政策有没有在亲贤村的拆迁方案中充分体现?方案利好有没有让韩老太太充分知悉?这些问题的答案或许正是这起钉子户事件的起因所在,也是事件解决的路径所在。

  2015年春节过后,山西太原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城中村改造”正式启动,亲贤村也在改造之列。目前,该片区的拆迁工作基本告一段落,但在铺设了防尘绿网的空地中,至今仍有3户居民选择了“坚守”。65岁的韩老太太是其中之一,她是别人眼中的“钉子户”,她直言不想当“钉子户”,虽然自己可以拿到400余万元的补偿,但她还是担心以后的日子没着落。

  城中村改造对于城市整体建设而言无疑是好事,但是,如果在此过程中忽略了村民的选择权与实质利益,对村民个体而言,则可能是灾难。须明确,如果是政府为了建设公路等公共设施,基于“公共利益”,征收、征用土地及附着房屋,即便被征收人不同意,政府也有权对之作出强征决定,如果决定得不到落实,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拆迁。

  而城中村改造虽然在大多数情况下都由政府主导,但这并不等同于政府因公共利益依法征收、征用土地,城中村土地一般为村集体所有,村民对其自留地及承包地有土地使用权,对自留地上的房屋有所有权。城中村改造更多的需要靠村委会以村民自治的方式推动,由村委会或投资方与被拆迁村民进行沟通,通过民事经济交易的方式实现自愿拆迁,如果双方达不成一致就不能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这一方面意味着,当地拆迁主体对韩老太太家进行断水、断电予以胁迫,已经涉嫌违法;另一方面也意味着,无论村民出于何种原因不同意拆迁都应尊重村民的自由选择权,尤其是对那些对“故土”有特殊感情不愿离开的村民,也要以宽容待之,允许其继续保有房屋。这或许与整体规划相冲突,但这些“补丁”恰恰是一个城市尊重公众权益的标志。

  而更多的人不配合拆迁则是出于对补偿方案的不满,对此,拆迁方不能为了达到拆迁目的,在补偿标准上因人而异,这不仅有悖公平,更将造成土地流转过程中的恶性循环。更需要做的是,根据村民现实需要,灵活运用多种补偿方法。比如,让村民以土地入股参与经营或者提供就业等等,让村民的未来有着落。没着落,也正是韩老太太的担忧。

  事实上,太原市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城中村改造完成后,原村民依法享有集体收益分配;按规定纳入城镇居民医疗和城镇居民养老等保险体系。达不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按照规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可以说,该意见为解决失地村民出路问题提供了有益思路。相关政策有没有在亲贤村的拆迁方案中充分体现?方案利好有没有让韩老太太充分知悉?这些问题的答案或许正是这起钉子户事件的起因所在,也是事件解决的路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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