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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为15余万农民工追款9亿多元 工资拖欠企业负责人或被约谈

来源:  作者:  时间:2016-10-14

 人民网济南10月13日电(宋翠)记者从山东省政府12日召开的媒体吹风会上了解到,山东通过专项执法等手段,共为15.39万农民工追回工资待遇9.21亿元,处置群体性事件188起,曝光用人单位88家,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85起。

山东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府新闻发言人李娥介绍了该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情况。她介绍说,山东省农民工总量已达2431万人,占全国的8.88%。今年以来,山东省委、省政府将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抓紧抓好,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积极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9月2日,山东省制定出台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号文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从强化工资支付和拖欠清偿责任、全面实施“一书两金一卡”制度、依法严惩拖欠工资违法行为、改进建设领域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加强责任落实六个方面,创新提出了九项新举措。

《实施意见》明确了“劳务企业” 这一直接责任主体应当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所有施工企业必须按月足额支付工资,不得采取每月支付生活费,过后再结算工资的方式;因拖欠工程款引发的欠薪,不但要追究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还要追究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同时,山东探索建立了“一书两金一卡” (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目标责任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和农民工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制度,要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部门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所有用工单位都要通过银行卡向农民工发放工资。

据记者了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强化落实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全面实施工资保证金制度,积极推行实名制管理、工资月清月结公示、工资专户和银行代发制度。

水利厅部门要求水利工程用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需与农民工签订用工协议,明确工资额度和发放时间、形式;建立完善农民工工资担保制度,未办理农民工工资保函或担保的企业,一律不得进入山东水利建设市场;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一经查实,从保证金中先行拨付,或责令担保企业先行垫付。

今年以来,山东共对1500余家建设单位,1780家施工企业,3120个工程项目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规定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为落实工资保证金、实名制管理等违规行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1860余份。

李娥介绍说,为方便农民工就近举报投诉,山东以12333咨询服务电话、互联网和省、市、县三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举报投诉窗口为主要渠道,依托“劳动保障监察信息服务系统”,逐步建立和完善了“统一接收、联动处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便捷高效”的省级联动处理机制,实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一点举报投诉、全省联动处理”,收到农民工举报投诉即可进入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反馈投诉人。

目前,全省17个市以及省人社厅的信息终端均已到位,信息系统全面上线,实现了举报投诉案件上对下的无纸化流转

《实施意见》提出,将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作为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纳入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目前,省人社厅正在起草全省统一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实施办法,将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纳入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李娥表示,山东拟改变以往单纯依赖监管和查处的行政管理执法模式,对企业实行劳动保障诚信分类管理,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评为非诚信单位,人社行政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列为劳动保障监察重点对象,当年不少于两次日常巡视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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