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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济宁全面推行韭菜产品“双证制”管理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10-31

  昨日,记者从聊城市食药监局采访获悉,为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有效衔接机制,严禁“问题韭菜产品”走出田间地头,进入食用农产品市场(指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不含临时性集贸市场)和生产加工、餐饮服务环节,全面提升韭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济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济宁市农业局联合下发《关于全面推进韭菜产品“双证制”管理进一步强化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衔接的通知》,从11月1日零时起,我市韭菜产品必须具备食用农产品(韭菜产品)合格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凭证才能进入市场销售,否则一律禁止销售。

种植韭菜面积超过0.5亩均纳入双证监管

此次韭菜产品(韭菜、韭苔,不含加工品)“双证制”管理将凡是纳入“放心韭菜”地图数据统计监管范围(种植面积在0.5亩以上)的生产主体全部列入实施范围。有条件的县(市、区)还将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通过全面实施“双证制’管理,实现韭菜产品上市交易过程中,普遍出具韭菜产品合格证和市场销售凭证。

目前,各县级农业部门已经着手完善“放心韭菜”地图数据,调查摸清本辖区内的韭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大户),健全韭菜生产主体名录,及时报市农业局备案并更新山东省“放心韭菜”地图数据,实时共享。批发市场开办者、韭菜产品入场经营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餐饮服务单位,可以根据“放心韭菜”地图数据查询韭菜产品合格证开具主体信息。新规施行后,韭菜生产主体对外销售或直接供应使用单位,必须开具产品合格证。各级农业部门将指导“放心韭菜”地图监管范围的各类生产主体按规定正确开具和使用韭菜产品合格证,对于小规模种植户要进行现场指导。坚持“谁开具、谁负责”的原则,合格证开具主体是韭菜产品生产者,应对其销售的韭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鉴于韭菜产品生产与管理成本的约束,韭菜产品生产主体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采取自检合格、委托检测合格、内部质量控制合格、自我承诺合格等四种形式之一作为开具依据。

农贸市场、超市销售韭菜必须具备双证

采访中,市食药监局食品流通监管科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新规执行后,除了韭菜生产主体需要开具使用合格证外,韭菜产品供货者、入场销售者还要开具市场销售凭证。销售凭证一式两联,一联作为韭菜产品供货者、入场销售者的销货凭证和销售记录,一联作为农贸市场、超市,便利店等其他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及生产加工、餐饮服务等使用者的购货凭证和进货查验记录凭证。批发市场开办者、韭菜产品入场销售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查验并留存韭菜产品合格证和市场销售凭证。

严格监督抽检,无证将处罚款乃至责令停业

下一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对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生产加工、餐饮服务环节查验、留存韭菜产品合格证或市场销售凭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形成有效的倒逼机制。通过加大监督抽检力度,对不合格韭菜产品依法进行处置,并及时通报韭菜种植地农业部门。各级农业部门也将加强韭菜产地准出管理,加大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力度,组织监督抽检,规范种植行为。定期对生产主体开具和使用韭菜产品合格证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核查韭菜产品合格证所涉及的生产、检测、销售等记录。加大监督抽查频次,对各级定量检出禁用、限制使用农药或2次检出常规农药超标的韭菜产品生产主体,立即移出“放心韭菜”地图,并依法严肃查处。

市食药监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依法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将由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记者 盖鸣霆 通讯员 王凯报道)

来源:东方圣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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