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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法治』成乡村振兴助推器

来源:徐州日报  作者:  时间:2020-04-27
发挥公益诉讼功能 提升群众环保理念

◎徐报融媒记者 王彬

  不久前的一个周末,代淑敏再度来到贾汪区大洞山景区。满眼山花烂漫、青草如茵。或许很多人不知道,去年6月,大洞山景区内突然出现了大约60吨建筑和生活垃圾。贾汪区检察院接到举报确认无误,随即向相关部门发出了检察建议。代淑敏就是参与这起诉前程序的检察官。

  两个月后,垃圾被清理完毕并设置告示牌和铁丝网围挡。在此后一段时间内,这些曾经堆放垃圾的区域,逐渐被青草覆盖,恢复了大自然该有的样子。这只是我市“生态法治”助力乡村振兴的一个缩影。

  近年来,我市司法机关按照市委、市政府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以及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道路的目标要求,加大涉农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及审判力度,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用法治力量保障乡村生态文明建设,成为司法机关护航乡村振兴的“重头戏”。

  树立“生态法治”理念

  在“生态法治”理念的引导上,徐州法院有一套相对完善的操作方法。据了解,几乎每年“植树节”“世界环境日”等法定节日来临,法院都要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环境资源类典型案例,向社会通报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以公开庭审、集中宣判为常态,通过大力开展巡回审判,以案说法,普及环境资源法律法规,引导社会公众增强环境资源保护意识,发挥审判的教育引导功能。

  丰县王沟镇的万亩经济林,是当地村民的“摇钱树”,这里的栾树、红枫、白杨等随处可见,在富了村民腰包的同时,也成为乡村生态环境的一道靓丽“风景线”。

  在王沟镇,用法治手段呵护生态理念的例子,每名村民都亲眼目睹过。

  ■案例一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曾在王沟镇公开宣判过一起滥伐林木的案子。村民王某等9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自己购买的栾树砍伐。经林业部门认定,被砍伐林木均属于一般公益林且数量较大。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定,由被告人承担栽植滥伐株数5倍栾树的民事侵权责任。

  “自家的树怎么还不让砍了呢?”得知宣判结果,当事人心里一万个不解。主审法官李娇娇为了让被告人心服口服,面对面进行了详细解释,树木作为特殊客体,对改善生态环境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受益的不仅是种植者本人,所以其处分权也受到一定限制。“该案不同之处在于,将宣判的现场设在了毁林地,更直观地唤醒了公众环境守法和环保意识。”

  乡村生态文明法治建设首先需要培育“生态法治”理念,让本来就处于生态建设“洼地”的广大农村地区,能够尽快形成“法治”概念,自觉呵护生态环境。对群众如此,对设在乡镇的企业也是如此。

  ■案例二

  某造纸公司连续三年被环保部门查获以私设暗管方式,违法排放生产废水,被罚后仍不思悔改,检察机关遂提起公益诉讼。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承担105.82万元的生态修复赔偿。宣判后,该造纸公司认为目前排污已经达标,排放点的水质已经改善,提出上诉,拒绝承担生态修复费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的典型意义就在于让企业要对环保存敬畏之心,自觉担当起生态保护和修复的社会责任,有力震慑和遏制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社会示范效应和意义远超案件审理本身。”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李娟如是说。

  体现“生态法治”力度

  加大涉农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尤其需要多方联手才能充分彰显“生态法治”的力度。从2013年开始,我市开始尝试在公安、检察、法院、环保以及社会组织之间构建环境执法司法联动机制,同时不断强化公众参与,集聚司法部门、环保部门、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四方合力,共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

  老不牢河在贾汪境内的长度为25公里,是徐州市境内南水北调、东水西送的主要河道。这条河也是贾汪区检察院干警“巡河”行动中的主要目标。

  ■案例一

  在一次开展公益诉讼实地巡查过程中,干警们发现,老不牢河河道内多处长期存在设置网箱、渔网、鱼簖等养鱼设施的违法现象,这不仅对河道水质造成影响,而且存在防汛行洪安全隐患。

  “经过现场调查、拍照取证后,贾汪区检察院针对违法设置渔网、鱼簖现象较为严重的河道区域,向相关属地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全面履行管理职责,排除围网养鱼等河道违法行为。”贾汪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代淑敏介绍说。

  检察建议书送达后很快有了反馈,属地政府称检察建议有力推动了“河湖三乱”整治工作的全面开展。并表示已按照检察建议要求,组织拆除了河道内违法设置的养鱼设施,河道清理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效果。

  事实究竟如何?贾汪区检察院并未就此止步,而是针对行政机关的回复一一进行了实地回访,查看是否真正整改到位。检察干警在实地回访中看到,不牢河河道内的网箱、渔网等已彻底清理,水面环境得到了恢复。

  ■案例二

  新沂市检察院则把刑事处罚和生态修复相结合。坚持“修复与打击并重”的司法理念,在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同时,督促其履行生态修复责任。

  某镇塑料颗粒厂污染环境案,新沂市检察院发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后,相关单位加大力度对该企业进行了处罚和取缔,该企业耗资80余万元对周边环境进行修复,现被侵占的耕地已可返耕;在办理滥伐林木、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时,要求被告人承担环境修复责任,责成十余名涉案人员补植复绿林木近万株、增殖放流鱼苗近万公斤。

  营造“生态法治”氛围

  “林业生态修复基地补种朴树、榉树、黑松等近3000棵树苗,让原本一片黄土光秃秃山头换上‘绿衣’。”新沂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称,目前该基地二期50亩荒山地正在规划筹建中,不仅用于补种复绿,还将建设普法宣传走廊,把这些内容和风景区衔接起来,“法治生态”的氛围也将迎面扑来。

  在新沂市马陵山风景区北侧,有一处占地40多亩的“林业生态修复基地”,这里也是徐州市首家公益诉讼林木集中补植修复工程。

  “该基地的建立完善了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衔接机制,推动了生态修复和案后补偿等,对自然生态环境修复具有良好的引领和示范作用。”新沂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田晓晴表示,这块修复基地源自于两年前的一起公益诉讼案件。

  ■案例

  2018年,黄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采伐林木,破坏森林资源,被新沂市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追究刑事责任。

  黄某被要求以补种树木的方式承担环境修复责任,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黄某找不到合适的地方补种树木。面对这个难题,新沂市检察院也早有发现。数据显示当年该检察院提起的11件滥伐树木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均很难找到环境修复的地方,即使找到了,由于缺乏系统管理和规划,成活率很低,根本达不到生态修复的目的。

  田晓晴介绍说,在这种情况下,检察院协调有关部门将马陵山风景区北侧的40余亩荒山划为“林业生态修复基地”,被告人可自愿选择亲自补种或缴纳生态补偿资金的方式,基地由市农委负责监管维护,确保了生态修复效果。

  与此同时,新沂市在徐州率先出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深入社区、乡镇开展公益诉讼普法宣传,引导、鼓励社会公众主动发现、踊跃提供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破解公益诉讼工作群众基础薄弱、案件线索来源单一等难题。

  睢宁县成立了徐州市首家集线索收集、案情研判、案件办理为一体的多功能综合公益诉讼中心。“在中心内打造以检察长为组长的公益诉讼专业化团队,并聘请律师、法律工作者为公益诉讼观察员,为公益诉讼工作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睢宁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剑介绍说。

  云龙区检察院则在近日出台了《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对提供有价值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举报人会进行物质奖励。具体奖励金额根据案件性质、涉案数额和举报材料价值确定。四位数起步,上不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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