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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强迫农民“上楼” 安徽发布村庄规划三年行动计划

来源:安徽网  作者:  时间:2021-03-03

 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编制村庄规划,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基础性工作,对于理清村庄发展思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引导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等具有重要意义。 3月2日,记者了解到,为积极有序推进村庄规划工作,安徽省自然资源规划厅等五部门结合安徽省实际,制定了《安徽省村庄规划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

 保护村庄乡土风貌和历史文化资源

 行动计划指出,村庄规划要坚持保护优先。突出生态文明建设,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严格保护耕地。充分挖掘存量用地,提高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保护乡土风貌和历史文化资源。结合市、县(市)及乡镇国土空间规划,试点先行,分类编制,有序推进。美丽乡村建设规划等涉及乡村空间安排的规划,纳入村庄规划统一编制。

 值得注意的是,行动计划要求针对乡村地区特点,注重乡村特色,编制能用管用好用的村庄规划,防止大拆大建,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实用性。充分发挥村民主体作用,保障村民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尊重村民意愿,保障村民权益。

 2023年完成其他应编村的村庄规划编制和审批

 行动计划表明,完善村庄分类和布局,将村庄分类细化到自然村,重点明确保留类、搬迁撤并类自然村及新建居民点数量和布局。搬迁撤并类的村庄,要严格控制在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等地区的村庄,因重大项目建设需要搬迁的村庄,以及人口流失特别严重的村庄。

 同时要求,2021年上半年完成省级试点村的村庄规划编制和审批,2021年底完成市、县级试点村的村庄规划编制和审批,设区市出台村庄规划编制规程,结合市、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完善村庄分类和布局;2022年完成集聚提升类及有条件有需求村的村庄规划编制和审批,依据村庄规划实施规划许可和用途管制;2023年完成其他应编村的村庄规划编制和审批,建立“详细规划+规划许可”和“约束指标+分区准入”用途管制制度并实施。

 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不得强迫农民“上楼”

 记者注意到,行动计划指出,安徽省分类推进村庄规划。在试点基础上,按照工作目标,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搬迁撤并类村庄原则上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纳入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或其他村庄规划,明确管控规则,统筹谋划布局搬迁村民安置用地等。城郊融合类村庄规划应重点考虑城乡产业融合发展、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公共服务共建共享等。紧邻开发边界的城郊融合类村庄,可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城镇建设用地统一编制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集聚提升类村庄重点推进改造提升、激活产业、优化环境、保护乡村风貌等。特色保护类村庄规划应重点保持村庄特色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延续性,突出特色空间的品质设计等。

 此外,对规划为搬迁撤并的村庄,要合理把握规划实施节奏,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不得强迫农民“上楼”。村庄规划原则上以五年为周期开展实施评估,评估后确需调整的,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整。上位规划调整的,村庄规划可按法定程序同步更新。经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涉及强制性内容或发生重大变化等确需修改的,依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和重新公布。

 已编制村庄规划的村庄优先安排美丽乡村建设等项目

 记者注意到,该行动计划指出,允许规划“留白”。在乡镇和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规划建设用地机动指标,村民居住、农村公共公益设施、零星分散的乡村文旅设施及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等用地可申请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美丽乡村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公共服务建设、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人居环境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乡村旅游景观提升等项目,按照“不规划不建设、不规划不投入”的要求,向已编制村庄规划的村庄优先安排。纳入“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的美丽乡村建设,美丽乡村建设资金可用于支持村庄规划编制工作。(记者 徐琪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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