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考研替考案“枪手”被判拘役罚万元
北京房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一审公开审理2015年12月26日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考场替考案,3名“枪手”均因代替考试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在2015年12月26日举行的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中,3名替考者在位于北京房山区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考场中被查获,其中一名被替考者因在酒店等待也被抓获。这是去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北京房山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首批“替考”刑事案件。
34岁的被告人马某某,案发前无业,大学文化,湖南人。房山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6日8时40分许,马某某在房山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101教室内代替谢某参加研究生考试时,被当场查获。随后民警在房山区一酒店内将谢某抓获。
27岁的胡某某是某文化传媒公司的内容总监,大学文化。据房山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6日16时30分许,胡某某在房山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109教室内,代替34岁的曾某某(另案处理)参加研究生考试,被当场查获。检察院以涉嫌代替考试罪对胡某某提起公诉。
25岁的康某是湖南某档案技术管理公司的职员,大学文化。据房山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6日16时30分许,康某在房山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111教室内代替28岁的曾某(另案处理)参加研究生考试,被当场查获。
据北京房山检察院公诉一处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董莹介绍,此案中的3名被替考者都在考试之前报名参加了一家名为“中国社科院在职研究生专修班湖南站”的辅导班,然而替他们考试的3名“枪手”都没有研究生学历。这个辅导班复习期间要收两万元学费,若考上还需再收两万元。
董莹表示,当时考场广播播放了“刑九”将替考入刑的信息,之后监考人员也再三提醒,本案被告人是典型的明知故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