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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考报名人数达82万领跑全国 "无声入场"防作弊

来源:  作者:  时间:2016-06-03

 人民网郑州6月3日电 (丁小芳)记者从河南省招办召开的2016年普通高招宣传工作新闻通气会上获悉,今年河南高考报名总人数达82万,继续领跑全国。河南省招生办主任朱玉山预计,河南的本科录取率和重点高校录取率仍将稳中有升。

河南省招生办新闻发言人陈大琪介绍说,河南仍是高考第一大省,2016年河南高考考生总数达82万,较去年增加4.8万。其中,统考生69.9万,较去年增加2.9万。加上监考、安保、服务等考务人员,今年涉考人员将逾百万。为此,共设154个考区,设考点654个。

记者了解到,从2009年起,河南高考人数连续6年逐年下降,而2015年和2016年,又出现增长趋势。

对此,陈大琪表示,高考考生人数的增减,与人口自然出生率和升学渠道多元化导致的学生分流情况有关,跟全国一样,河南考生人数的变化属于正常波动。另外,专升本考试取消推荐比例,凡应届毕业生均可报考,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考生总人数增加。

另外,河南省招办在今日发布的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指南》中,详细公布高招具体问题。考生和家长可登陆河南省招生办公室网站(http://www.heao.gov.cn)进行查阅。

首次实行“无声入场” 女生须穿无钢圈内衣

“无声入场”即不允许考生带任何金属物体进入考场,所有考生高考入场检查时,以金属探测器不发出报警声响为标准。严禁考生携带各种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如移动电话、对讲机、无线耳机及其它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扫描设备、手表等计时工具;涂改液、修正带等各种文具,考试文具统一配备,考生不得携带文具入场,也不得把统一配备的文具带出考场;带有金属物品的服装,如带金属挂钩和钢圈的女生内衣、鞋帽,如带金属的鞋带、鞋眼、鞋底、装饰、腰带、裤子挂钩、衣扣;项链、耳坠、发卡、手镯、戒指、钥匙、硬币、磁卡,如餐卡、房卡、公交卡、银行卡等铁磁性物品;各种自带的食品和饮品;其他非考试必需物品。

考生因身体原因需要带入的特殊物品,如助听器、胰岛素注射泵、体内植入的金属材料、心脏起博器、轮椅、拐杖等,须由负责该生高考体检的医疗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和考区招办出具的审核材料,考生入场受检时须出示证明材料。对身体内安装植入金属物的考生,核对医疗证明上标注的部位与考生身体报警部位是否一致,非对应部位按规定程序检查,合格后进入身份验证程序,不合格者必须复检。

河南省招办提醒考生应提前准备好衣服、鞋子。建议穿着无钮扣、无拉链的衣服、无任何金属的鞋子,含鞋带、鞋眼,女生穿无金属挂钩和钢圈的内衣,并备用衣服鞋子。允许考生眼镜带有金属,但监考员要目测眼镜是否超宽、超厚、偏重,是否有针孔、开关等。

6月6日下午,考生察看考点、考场,进行“无声入场”金属探测演练。

入场“三对照” 重点核查照片严防替考

根据要求,考生进入考场须进行身份验证。具体做法是:考生进入场时,在考场门口的课桌上放置有身份验证终端设备,考生要将准考证、身份证交给监考员进行检查,并按要求脱帽、摘镜、整理头发后坐在椅子上,用准考证上标示的报名时采集过指纹信息的手指,将指肚部位触放在指纹采集窗录入指纹,如读取的指纹信息与事先存储的信息匹配,则验证通过,设备进入拍照界面,考生面部正对摄像头,屏幕取景框摄取考生整个面部,监考员点击按钮对考生进行拍照后,允许考生入场。

对于三次验证均未通过的考生如坚持入场,可允许其先入场考试,工作人员留存考生准考证、身份证,再由视频监考、主考分别进行验证,认定无误的,考试结束前将身份证、准考证返还考生;无法认定的考生在当科考试结束后到考务办公室面对面认定。

考试结束后,市(县)招办将对本地考生入场照片进行比对复查。同时,河南省招办将采用人脸照片识别技术,对考生入场照片进行全面比对复查。对于入场照片与报名照片无法认定为同一考生的,将进行重点核查,严肃查处替考舞弊考生。

高考成绩及分数线将于6月25日公布 网站查询开通

今年高考仍然实行网上评卷,评卷工作由省招办统一组织和管理。高考成绩及分数线将于6月25日零时向社会公布。录取时间为7月9日至8月19日,全部实行网上录取。

同时,网站查询开通,考生和家长可关注河南省教育厅网站(http://www.haedu.gov.cn)、河南省招生办公室网站(http://www.heao.gov.cn)、河南招生考试信息网(http://www.heao.com.cn)、河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服务平台(http://pzwb.heao.gov.cn)。6月25日零时开始查询高考成绩。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摘要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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