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蔡宁:建议将有期徒刑上限提到 20年
在我国,有期徒刑的上限是多少年您知道吗?昨日,记者从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蔡宁那里学了一个法律小常识:现行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今年的全国两会期间,蔡宁提出议案,建议调整刑法中有期徒刑上限至20年。
为什么要建议提高有期徒刑上限?蔡宁介绍,主要是考虑上限偏低,难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蔡宁表示,刑罚的轻重应根据罪行的轻重及刑责的大小设定,轻重衔接,宽严相济。由于上限偏低,使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之间跨度太大,影响了对某些犯罪行为的准确量刑。
此外,蔡宁还认为,司法实践中可适用的有期徒刑幅度过小,也容易造成量刑失衡。例如,“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6年4月18日施行后,对于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300万元以下的,贪污、受贿几万元就有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在此基础上每增加数万元、数十万元就有可能增加一年有期徒刑,而贪污、受贿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则是数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才会增加一年有期徒刑,贪污、受贿300万元到数千万元的罪犯,一般都集中在十年至十五年之间判处有期徒刑。总体看来,贪污、受贿罪犯的犯罪数额相差很大,所获刑期却差别不大。“出现这个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有期徒刑上限偏低,可适用的量刑幅度过小。”蔡宁表示。
蔡宁还介绍,国际上不少国家和地区将有期徒刑上限设置为20年以上,如法国、西班牙30年,波兰25年,瑞士20年……“相比之下,我国刑法规定的有期徒刑上限相对偏低。另外,我国目前人均寿命大幅提高的实际状况,也增强了提高上限的可行性。”
来源:大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