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办公厅近日发布《江苏省贯彻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实施办法》,对我省实施党政主要负责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制作了具体规定。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将依照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我省相关规定予以问责。
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基础上,《办法》分别细化了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事项,突出了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省进程中的重要地位和关键作用,以使原则性的规定更具可操作性,便于考核督促检查和问责。
根据《办法》,党委主要负责人要充分发挥党委在推进本地区法治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将法治建设纳入地区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要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高党内法规制度的执行力。要严格依法依规决策,落实党委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制度,加强对党委文件、重大决策合法合规性审查。要支持本级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违规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要坚持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和政法机关领导班子建设。要深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 推动全社会形成浓厚法治氛围。
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及时研究解决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大问题,为推进法治建设提供保障、创造条件。要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制度,依法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要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行政,推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要自觉维护司法权威,认真落实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要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组织实施普法规划,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
《办法》规定,党委组织部门对党政主要负责人考核时,应把履行推进法治江苏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作为重要内容,连同辖区内年度法治建设考核结果一并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作为考察使用干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重要依据。
《办法》确定了问责程序,规定在督查、考核和检查过程中,发现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推进法治江苏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应及时报告,由纪检机关、组织部门提出问责建议,报党委研究决定,由纪检机关、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问责程序处理。
《办法》规范了适用范围。全省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适用本《办法》。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开发区(新区)、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参照本《办法》执行。(任松筠)
来源:新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