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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M2.5和气质优良天数成指标 山东出台办法评估

 齐鲁网8月21日讯(记者 高亚南)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评估办法》。评估指标包括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以PM2.5和优良天数作为评估指标

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以各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和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作为评估指标;将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参考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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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包括能源和产业结构调整等7项指标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包括能源和产业结构调整、工业污染综合治理、扬尘污染综合整治、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控制、绿色生态屏障建设、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大气环境管理等7项指标。

《办法》中指出,评估采用评分法,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满分均按满分100分计,综合评估结果为二者的加权平均值,权重分别为60%和40%。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评分结果90分及以上为优秀、70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7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根据参考指标目标完成情况调整综合评估结果等级作为最终评估结果。参考指标PM10、SO2、NO2中任意一项指标反弹10%及以上或有任意两项指标未完成《二期行动计划》确定的下降目标的,综合评估结果等级降一个档次;三项指标未完成下降目标的,降两个档次。最终评估结果等级最低档次为不合格。

各市政府是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的责任主体,要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制定本地实施细则或工作计划,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县(市、区)政府,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明确资金来源、配套政策、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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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政府应按照评估要求,定期调度目标任务进展情况,并建立工作台帐。对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报送省政府,同时抄送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林业厅、煤炭工业局。自查报告应包括空气质量改善情况、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特色和亮点工作等内容。

对综合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市 约谈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

对综合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市,省政府或由省政府委托省环保厅会同相关部门约谈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暂停该市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必要时由省政府约谈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在评估中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其评估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并移交有关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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