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频道 > 本网资讯 > 正文

江苏:关注度高行政应诉案件被诉单位负责人应出庭

 记者24日从省政府法制办了解到,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布《江苏省行政应诉办法》和《行政复议答复工作基本规范(试行)》。

《江苏省行政应诉办法》,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切实化解行政争议。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行政应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被诉行政机关可以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诉讼代理人中至少有1名是被诉行政行为的承办人或者是熟悉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仅委托律师或者外聘的法律顾问出庭。

《行政复议答复工作基本规范(试行)》要求,被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案件,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申请人在提交答复书的同时,应当提供经办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提交证人证言的,应当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附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材料,并注明出具日期。证人证言应当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可以捺印、盖章等方式证明。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答复申请书后,应当决定是否采取听证方式审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及行政复议机关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席听证会的案件,被复议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席听证会。(倪方方)

 

 
免责声明     责任编辑:管理员
扫描关注黄淮网微信公众号,第一时间获取更多精彩内容。
本文地址:http://www.86hh.com/news/yaowen/2018-04-25/422342.html
版权免责声明:凡本网未注明"来源:黄淮网"的文/图等稿件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黄淮网联系删除。
文章关键词:
关于我们(About Us) | 工作人员查询 | 免责声明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加盟代理 | 网站地图 | 手机版
Copyright © 2009 - 2019 黄淮网(WWW.86HH.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苏B2-20140236     苏ICP备18039698号-1    苏公网安备 32031102000168号
联系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西都大厦4层     联系电话:0516-85752568     客服QQ:541440872     投稿邮箱: ZGJSXZ@sina.com
黄淮网法律顾问:江苏淮海明镜律师事务所 田原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