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底前,《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拟明确禁止14种篡改或伪造监测数据行为。对部分违法违规行为做出法律责任设置。有篡改或伪造监测数据行为的生态环境监测从业人员,将被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吊销资质证书。
环境监测数据代表着山水林田湖草的“健康状况”。《条例》对数据造假有明确规定,单列了“质量保障”一章,对质量保障机制、行政干扰环境监测行为、篡改和伪造监测数据行为等进行详细规范。
《条例》专门列出14种禁止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行为,包括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篡改、销毁原始记录,或者不按规范传输原始数据等。
《条例》对公职人员提出“禁止行政干扰环境监测行为”的明确要求,不能擅自决定变更监测站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监测工作人员应如实、完整记录、完整保留国家工作人员干预环境监测的批示、函文、口头意见或暗示等信息。(徐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