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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全市肉品监管专项整治行动

  黄淮网讯(费坚真)近日,徐州市市场监管局下发紧急通知(徐市监食通〔2019〕128号),对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全市肉品监管专项整治行动进行部署。
    《通知》指出,为深入开展食品药品“大排查大检查大督查”,切实加强肉品质量安全监管,规范肉品加工经营使用(贮存)行为,严厉打击使用伪造、假冒检疫证章标识(复制检疫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肉品(含生鲜、冷藏冷冻及进口猪、牛、羊等肉品,下同)监管专项整治行动,并通过整治建立规范化、长效化肉品监管机制。
    一、整治重点
    使用伪造、假冒检疫证章、复制(彩复)检疫证明加工经营使用(贮存)肉品的;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品;未附有原始(真实)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一票(一报告)的肉品(猪肉);来源不明、“证地”(检疫证记录的销售目的地和实际销售地)、“证物”、“证票”不符的肉品;进口、网上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肉品;腐败变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肉品;需要分销未办理分销换证证明的外埠(市)肉品、未经我市备案外埠(市)生猪屠宰企业及来自非洲猪瘟疫区的猪肉,以及进入加工经营使用主体后的冷藏冷冻肉品贮存违法违规行为等。
    二、整治范围
    全市批发、零售市场(包括农贸市场、集贸市场、商超、食杂店、肉食专卖店);餐饮服务单位(重点包括大型以上餐饮企业,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连锁餐饮企业,学校、企事业机关、养老机构及建筑工地食堂等,下同),食品摊贩、农村集体聚餐,肉制品生产企业(含小作坊,下同),需要分销未办理分销换证证明的外埠(市)肉品批发者、经营使用(贮存)未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肉品者,网络肉品经营(贮存)者,以及进入加工经营使用主体后的冷藏冷冻肉品贮存者等。
    三、整治时间:2019年6月至9月
    (一)集中整治阶段:2019年6月~7月。各县(市)区按照整治重点和整治范围组织开展肉品专项整治工作,7月中下旬市局将分组对各地整治情况进行集中督查。
    (二)建立长效监管机制阶段:2019年8月。各县(市)区在集中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肉品加工经营使用(贮存)行为,巩固整治成效,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9年9月。市局将组织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食品餐饮和执法稽查相关执法人员成立督查组,对各县(市)区肉品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监督督促肉制品生产主体和肉品经营使用(贮存)主体(含市场、商超、食杂店、餐饮服务单位及生产加工单位、进入加工经营使用主体后的冷藏冷冻肉品贮存者等,下同)认真履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配备专(兼)职肉品查验信息员(食品安全管理员)及查验称重设施设备,确保对每一批肉品的《动物检疫证明》的真伪、《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购货票据及“非洲猪瘟检测报告(仅猪肉要提供)”进行现场查验称重记录,凡发现不能确保“两证”一票(一报告)(猪肉)(禽产品提供《动物检疫证明》和购货票据)原始(真实)有效的、“证地”、“证物”、“证票”不符的肉品一律不得采购、销售和使用,也不得在网上销售;督促肉制品生产主体和肉品经营使用(贮存)主体认真落实信息公示制度及销售者档案建立和质量安全协议的签定等规定要求,将肉品采购、使用(贮存)须知公告公示在肉制品生产主体和肉品加工经营使用(贮存)主体入门(或大厅)醒目处,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在肉制品生产主体和肉品经营使用(贮存)主体入门(大厅)或肉品销售者摊位醒目处公示肉品屠宰企业名称、肉品批发商名称和联系电话及举报电话;肉制品生产主体和肉品经营使用(贮存)主体应向肉品批发商(屠宰企业)出具肉品采购单位(摊位)地址和实际购买数量证明,作为动监机构出具检疫证明或外埠(市)肉品批发商申请分销换证的依据,确保“证地”、“证物”、“证票”相符;要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的作用,指导农村聚餐承办者认真落实食品(肉品)采购、运输及贮存有关规定和要求,确保所采购(使用)的肉品来源合法、证票合格,质量可靠;肉品查验信息员(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将当日屠宰企业(肉品批发商)销售肉品的信息(屠宰企业名称、批发商名称、肉品销售目的地及销售数量等)及时公布在企业入门(大厅)或肉品销售区醒目处,以便广大消费者监督;并对实际采购的肉品信息与源头信息核对,凡不按规定销售目的地等信息销售的、证地、证物、证票不符的、以及分销未换证的外埠(市)肉品一律不得采购,并立即报告当地监管部门。批发企业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将入场的肉品信息输入追溯系统,并开展“瘦肉精”快检;农贸(批发)市场、(商超)要通过提档升级创造条件开展“瘦肉精”快检,并创造条件进行肉品采购信息追溯体系建设;猪肉制品生产企业要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并做好记录;肉品各种原始证票、资料按规定要求予以保存。
    (二)压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对辖区内肉品加工经营使用(贮存)主体认真排查,摸清底数,登记造册;并按照国家总局“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辖区内的肉品经营单位、餐饮服务单位及生产加工企业、进入加工经营使用主体后的冷藏冷冻肉品贮存者、进口肉品销售使用(贮存)单位、网络肉品销售者进行监督检查;配备肉品购销追溯监管信息员,将当日的肉品批发信息(屠宰企业名称,肉品批发商名称、肉品销售目的地及销售数量等)及时发布至各个肉品加工经营使用(贮存)主体,并汇总及随机上报肉品加工经营使用(贮存)主体肉品采购信息追溯日报表,实现肉品购、销、用、贮有效衔接和溯源,强化源头监督。加大监督抽检和抽样快检的力度,市局监督抽检不少于200批次,(流通环节100批次,生产和餐饮环节各50批次),县(市)区局监督抽检不少于100批次(列入年度千人抽检计划),要充分发挥“你点我检”和日常快检的作用,开展肉品“瘦肉精”等快速检测工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来源不明、腐败变质等不合格肉品要依法严肃查处,对使用未经指定通道签章、检疫证明复印(彩复)件销售使用(贮存)肉品,以及进入加工经营主体前的冷藏冷冻肉品贮存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移交农业部门动监机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压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主动与农业、公安、商务、城管、生态环境、海关等部门协调,既各司其职,又加强合作,形成密切配合的长效合作机制,并定期组织联合整治行动。要按照中办国办印发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和《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的精神和要求,进一步压实地方政府食品安全(肉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属地管理责任,特别是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肉品管理的属地管理责任,按有关规定,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考核,明确考核评价,督查督办等措施。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将食品安全(肉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当地党委政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考核的内容,推动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四)强化责任追究。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做到认识到位,部署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细化监管任务,严肃监管纪律,明确监管责任,压实主体责任,讲政治,讲大局,强合作,敢担当,坚持肉品监管一个调子,肉品监管一个声音,肉品监管同责任,采取强力措施和手段,扎扎实实,认认真真地保证肉品整治的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形成规范化、长效监管机制,最大限度地降低肉品监管的安全隐患,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降低肉品监管的风险和责任!市局将对督查和验收情况予以通报,并下发督办单跟踪督办,对因领导不重视,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到位、工作不落实造成肉品监管不力,肉品市场混乱的将予以通报,并按有关程序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随时报市局相关处室。
    请各县(市)区局将专项整治总结及报表分别于2019年7月30日前和9月10日前报市局食品流通监管处、食品生产监管处、食品餐饮监管处和执法稽查处。
    责任编辑:金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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