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实施意见》,详细规定了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合并实施后的主要政策。省医保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合并实施不是取消生育保险,并非险种的“合并”,生育保险作为社会保险中的一项独立险种仍将保留,“五险”不会变“四险”。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记者了解到,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所需资金从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确保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不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仍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今后“五险”不会变“四险”
省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不是取消生育保险,并非险种的“合并”,而是通过管理运行层面上的合并实施提高管理服务效能,生育保险作为社会保险中的一项独立险种仍将保留,“五险”不会变“四险”。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将会进一步有利于增强制度保障功能、推进人口政策落实和提升管理服务效能。有利于增强制度保障功能,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发挥大数法则效应;强化基金共济,提高抗风险能力;更有利于提高生育保障效能,让更多的女职工享受到生育保险待遇。
同时,还有利于推进人口政策落实和管理服务效能的提升。2016年国家开始实施全面两孩政策,通过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做大做强基金池子,可以平衡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提升基金支撑能力,确保制度可持续、稳健发展;可以更好地服务于国家人口政策调整重大战略,提供更为有力的制度支持,缓解部分育龄妇女“不敢生”“生不起”的后顾之忧;更好地支持全面两孩政策落地实施。
合并实施后将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
《意见》规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医疗服务协议时,要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增加到协议内容中,并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统一执行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经办管理统一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充分利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原有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平台并入医疗保险结算平台。完善信息系统统计功能,建立统一的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数据库,进一步开发运用信息系统管理功能,定期分析基金运行的数据指标变化情况,确保及时全面准确反映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待遇享受人员、待遇支付等方面情况,切实为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夯实基础。
参保登记、征缴和管理将统一
《意见》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要将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摸清底数,实现应保尽保。
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并入后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省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举例,比如原来单位缴费费率,职工医保8%,生育保险0.8%,这样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为8.8%。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仍按原职工医疗保险费率缴费,并按原规定享受相关医疗费用待遇。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
据悉,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贯彻意见将于今年9月底前出台,确保今年年底前全面实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杨甜子)